一个项目出现8份虚假资质材料,竟全来自中标人?百万项目中标结果无效!
近日,某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投诉处理决定书,公告显示,投诉人投诉中标人有8项资质证明为虚假材料,最后都被认定成立? 事情经过具体如何?让我们一探究竟!
01. 项目背景
该项目是某后厨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预算金额为115万元。
投诉人于2024年12月22日向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并对质疑回复不满意,于是向当地财政局发起投诉,称:
中标人的招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电饼铛的生产制造厂家,电炸炉的生产制造厂家, 筷子消毒机、双门热风消毒柜、四合一消毒柜的生产制造厂家,煮面炉的生产制造厂家, 80电磁炉、双70电磁炉、六头电陶炉的生产制造厂家,破壁机、榨汁机的生产制造厂家, 面包机的生产制造厂家,养生壶的生产制造厂家(共8家生产商)不具备国家相关行政许可规定及要求。投诉人表示,依据相关规定,应将其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取消其中标资格。
难道中标人提供的8家生产厂家都是“三无产品”?这怎么可能中标!然而事实却是,在经过财政局调查后,以上情况皆为事实,投诉人8项投诉均成立!
03.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当地财政局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基于上述案例,这里引出一个问题,《中小企业声明函》缺项,是否属于虚假材料?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如果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不符合规定或缺少部分非关键内容,但能证明所提供信息真实,这种情况一般认定为声明函无效,而不是虚假材料。然而当缺项内容涉及关键信息,如企业类型、是否为大企业分支机构、控股股东情况等,且根据其他证据能证明供应商存在故意隐瞒或歪曲事实以谋取中标等利益的行为,则一般会被认定为虚假材料。
来源:采云研修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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