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加大对违法违规主体的惩戒力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推动各类招投标经营主体依法参与招投标活动,现将2024年以来各地发现查处的招投标领域典型案例予以公示。
案例一:哈尔滨市五常市违规选派招标人代表案例
五常市某气象站业务基础能力提升工程项目于2024年12月18日在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招标人派遣两名招标人代表参与评标活动,经行政监督部门哈尔滨市气象局对黑龙江吉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两名招标人代表的劳动合同、工作证明、职称证书、退休证书等材料进行审核,发现两人不是黑龙江吉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职人员,只能构成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按照《关于加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中招标人代表管理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八十一条要求,哈尔滨市气象局认定本次招标过程违反了关于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代表的人员选派规定,对评标结果的实质要件造成影响,决定废标并重新招标。
案例二:齐齐哈尔市评标专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评审案例
2025年03月17日,克东县2024年一般农村公路提质改造工程项目(第一标段)在齐齐哈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共有94家单位参与投标。第一阶段有44家单位被废标,经核实,其中39家被废标的原因是投标文件未提供在裁判文书网等网站相关查询截图以证明企业无串通投标、项目总工无行贿罪情况。但招标文件澄清文件明确提供承诺书即可,无需相关截图。评标专家未能准确理解招标文件及澄清公告内容,导致资格审查结果出现错误。在提交评审结果形成评标报告后,经与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网技术支持沟通确认,无法采用项目复议形式恢复被否决投标单位的二信封投标文件,只能重新招标。经克东县营商局综合研判,依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五名专家作出暂停三个月评标的处理决定。
案例三:牡丹江市专家以不合理理由大范围废标案例
2024年5月17日,宁安某工程辅楼、配电辅房、车库建设项目在牡丹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共有18家单位参与投标。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以投标文件没有职业造价师资格盖章为由否决8家投标人投标资格。经监管部门调查核实,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政策法规掌握不准,理解有误,不应否决而否决投标人资格,存在履职不规范问题。经宁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研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对5名专家给予暂停参与评标活动六个月的处理决定。
案例四:佳木斯市某改造提升项目招标人代表不正确履职案例
2025年2月,佳木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参与黑龙江省某改造提升项目(新建部分)全过程咨询服务评标活动的招标人代表曹某松,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进行评标。招标人代表未依法履职的违法行为被查实后,2025年3月,佳木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行为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对招标人代表进行扣分处理,暂停曹某松参与评标活动6个月。
案例五:大庆市某改造项目串通投标案例
2025年1月24日,杜尔伯特县2023年某改造项(施工)在大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该项目评标委员会在本项目评审时清标环节发现,山东某建设有限公司与山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造价软件加密锁号均为600444XXX,该项目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两家公司造价软件加密锁号相同的行为属于串通投标行为,并作出废标处理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结合《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杜蒙县住建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鉴于该单位“未中标,且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所列违法行为”,同时鉴于该单位(个人)产生违法行为并非主观意愿,并未对中标结果造成影响,未构成情节严重情节,且事后积极配合调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及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404007的规定,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涉事两家公司分别处以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计165831.97元的行政处罚;对两家公司主要负责人分别处以8291.59元的罚款。
案例六:鸡西市某区2023年供水管网老化更新改造项目应招未招案例
2025年3月,鸡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鸡西市某区2023年供水管网老化更新改造项目(一标段)存在未履行招投标手续擅自确定施工单位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及《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属“项目已实施,按照要求改正”的情形,鸡西市住建局于2025年3月5日对建设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建设单位合同额5‰的行政罚款,罚款人民币72873.68万元,同时在信用网站予以公示,建设单位对违法事实和给予的行政处罚无异议。
案例七:黑河市某工程项目违法分包案例
2024年9月,黑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查发现黑龙江省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总承包合同、未经建设单位批准同意,违规将城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庭院工程进行分包,并签订庭院工程分包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和第六十七条规定,改建筑工程公司涉嫌违法分包。核实违法线索后,2025年1月,黑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该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对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黑市住建罚决字2025建管第001号)对其公司进行处罚,责令改正,并处罚金7.14万元。
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破坏了招标投标领域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原则,影响了招标投标的公正性和严肃性。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要以此为戒,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加强自律和内部管理,诚实守信,着力营造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