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小失大!两家中标候选人因一个相同的电话号码被视为串标,双双出局
在激烈的招投标领域,一个看似微小的信息重合,就可能让企业为投标付出的努力而付诸东流。比如接下来要说的这个案例,就正是因两份投标文件中存在相同信息,引发了一场从“指控不成立”到“铁证如山”的大戏。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儿?一起来看看~
01.项目背景
该采购项目是某市中心医院重症监护型救护车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项目预算100万元。
02 基本情况
本案的过程可谓是跌宕起伏,让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
2018年,某地某市中心医院重症监护型救护车项目招标,经过评审后,A、B公司成为排名前两位的中标候选人。
参与此次项目投标的C公司对预中标结果提出投诉。其核心指控是:这两家排名靠前的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的“项目配备人员”信息中,出现了相同的姓名和手机号码,怀疑其存在恶意串通投标的行为,请求取消这两家公司的中标资格。
面对投诉,A、B公司很快给出了回应:投标文件中出现的相同手机号和邮箱,并非属于自家员工,而属于另一家咨询公司小王(化名),之所以用小王的信息,是因为这两家公司都委托了这家咨询公司代办工商注册等日常业务,在整理文件中是不慎沿用了代办公司提供的联系信息,而非故意串通。
监督部门也第一时间展开了调查,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确实没有发现A、B公司之间存在控股、管理等关联关系,从企业股权和管理层面,暂时排除了 “直接关联” 的可能。然而,监管部门在仔细核查投标文件时发现——两家公司不仅是 “联系方式” 相同,投标文件中明确载明的 “项目管理成员” 也为同一人。
03 处理结果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中明确规定,属于“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情形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04 知识拓展
所以呀,企业在投标时千万要注意以下两点:
1. 公开平台信息重合≠串标:如果企业委托同一家中介办理工商、年报等事务,导致公开信息与其他企业重合,这通常不被视为串通的直接证据,需要在投标前主动说明,避免因信息一致引发误解。
2. 投标文件信息一致=串标:投标文件是供应商为特定项目专门制作的核心竞争文件。项目管理成员、技术负责人等与项目直接相关的信息,要保证“唯一性”和“独立性”,其中出现不应有的雷同信息,则是串通的强有力证据。
来源:采云研修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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