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郑建文〔2025〕131号
各开发区、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健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定分离”招标投标机制,推进创新发展,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根据《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发改法规〔2025〕1358号)、《河南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豫发改公管规〔2025〕559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的通知》(豫建市〔2025〕146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郑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指引要求,做好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
附件: 郑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指引(试行)
2025年11月26日
郑州市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
工作指引(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发改法规〔2025〕1358号)、《河南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豫发改公管规〔2025〕559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的通知》(豫建市〔2025〕1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总体原则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机制改革,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全面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实现招标人权责统一及招标项目“评优择优”目标,“评定分离”办法将招标投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评标”与“招标人定标”分离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遵循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科学规范、廉洁高效的原则,由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评审和推荐的基础上,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和程序独立开展定标工作,对定标结果承担主体责任,依法确定中标人。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范围为郑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负有主体责任,确保其科学、合法与廉洁。
三、工作流程
(一)招标人发布招标计划。
(二)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
(四)招标人组织开标。
(五)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向招标人推荐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并出具评标报告。
(六)招标人审查评标报告后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
(七)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对中标候选人进行核查,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和程序确定中标人。
(八)招标人发布中标结果公示。
(九)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招标人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发布合同订立信息公示。
四、标前阶段
(一)制定项目实施方案
在招标工作启动前,招标人应当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包括招标代理机构的选取方式、参与评标的招标人代表委派方式、定标方法、定标因素、定标程序、定标委员会组建方式等内容,纳入本单位“三重一大”审议事项范围,并报本单位党组(党委)研究批准。招标活动必须严格执行项目实施方案,不得临时改变。招标人应通过市场调研、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科学划分标段,合理安排招标进度,对方案的合规性、合理性承担主体责任。
(二)健全内部监督检查机制
招标人应从本单位委派内部监督人员,其职责是对开标、评标、定标等过程现场监督,及时指出、制止违反程序及纪律的行为,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行政监督部门。内部监督人员不得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人应建立招标投标事项研究决策、合规审查、监督纠错、绩效评价、风险防控等管理机制,保障主体责任落实。
(三)建立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机制
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令第16号)对招标文件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填写《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自查表》,随招标文件一并发布。同时建立招标文件合规审查机制,组织专业力量重点审查以下内容: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否存在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情形,资格审查标准和评标标准是否科学合理。通过审查确保招标文件合法合规、契合项目实际需求,招标人对审查结果依法承担主体责任。
(四)招标计划发布
招标人应结合项目特点和需求,以月度、季度或者年度为周期发布招标计划,载明招标项目概况、投标人主要资格条件等信息,供潜在投标人知悉和进行投标准备。因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实施招标的除外。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鼓励招标人提前公示招标文件。
(五)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展招标活动的,要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业务的权限、范围和行为规范,并针对招标代理机构违规行为明确约定具体的解约条件和违约责任。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开展业务进行全过程监督,督促其依法合规履职,对代理行为的合规性承担监督责任。
五、评标阶段
(一)评标委员会职责
评标委员会应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载明的标准与方法进行独立评审。评标完成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推荐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
(二)招标人主体责任
1.规范选派代表。应选派熟悉项目、精通法规、能熟练操作电子评标工具的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严禁选派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参与资格预审或评标。督促招标人代表认真研读资格预审与招标文件,熟练掌握审查标准、评标方法、否决投标情形及异常低价识别等关键要求。
2.监督评审过程。招标人代表须公正、独立履职。对评标专家的倾向性意见、违规行为应及时提醒劝阻并记录报告;对投标人存在的报价异常、业绩造假、围标串标等嫌疑,应提议评标委员会研究处理。
3.推动技术防控。积极应用远程异地评标、智能辅助评标等技术手段,以技术固化规则,减少人为干预。
4.履行审查职责。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应认真审查评标报告。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未按规定评标、评分异常、未处理异常投标等情形,应要求其复核纠正;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法行为,应立即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
六、定标阶段
招标文件应明确定标委员会的组建方式及成员数量、定标因素、定标方法、地点及公告方式等内容。
(一)组建定标委员会
招标人负责组建定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及以上单数,招标人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本单位人员不足的,可以从与其有管理、控股关系的上级单位或建设单位中选派。定标委员会组长原则上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招标人临时聘用人员、内部监督人员原则上不得担任定标委员会成员。其他成员可由招标人自行选定,委托外部专家的,应对情况予以说明并承担相关责任。招标人对定标委员会组建的合规性、成员资质的有效性承担主体责任。
(二)定标核查
1.核查程序。定标委员会应在定标会议前组织开展核查工作。核查内容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包括中标候选人的信用信息、履约能力等。若采用考察、质询方式,其具体内容也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确保对所有中标候选人统一实施。
2.问题处理。经核查,如发现中标候选人存在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情形,定标委员会应否决其中标资格,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在核查报告中如实载明。
3.招标人主体责任。
(1)招标人负责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的核查内容与标准,确保核查过程公平、公正。
(2)招标人应对中标候选人的资质、业绩、信用、财务状况等中标条件进行核验。经核验不符合中标条件的,不得确定其为中标人。
(3)如发现中标候选人因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履约能力的,招标人应提请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查确认。
(三)定标因素
招标人可根据工程特点确定定标因素及内容,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因素可以参考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核查报告,还可以参考价格因素、企业资质、企业信誉、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过往同类工程经验等,招标人也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设置其他定标因素。此外,不同招标项目择优因素的考虑可以有所侧重:
1.施工招标: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技术响应等因素;投标人承诺采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的可以优先考虑。
2.货物招标:性价比、产品先进性、安全性、质量稳定性、质保服务技术指标及商务条款响应等因素。
3.方案设计招标:充分落实城市设计内容,主要考虑设计创意及理念、设计创新、绿色生态、地域文化、人文特色等因素,同时还应当保证功能结构合理、经济技术可行。
4.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招标:投标方案经济性、技术可行性、功能结构合理性、设计精细化程度等因素。
同等条件下,招标人可以优先考虑投标人服务便利度、合同稳定性、质量安全保障性、劳资纠纷可控度等因素,方案设计招标除外。
(四)定标会议
1.定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确定1名中标人,定标会议应包括以下内容:宣布定标纪律、规则和流程;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评标情况、对中标候选人的核查情况;定标委员会成员有疑问的,可向招标人提问,招标人现场作出答复,答复的信息不得有倾向性意见;定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定标方法和程序进行定标活动,并形成全过程书面记录、定标报告。
2.采用核查随机法的项目,招标人应当鼓励中标候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现场参加定标会议。未派人员参加定标会议的中标候选人,定标委员会不得否决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3.招标人主体责任。
(1)对定标活动负主体责任,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内,按规定自主确定中标人。对定标全过程实行记录和可追溯管理。
(2)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依法处理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异议:反映评标委员会违规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纠正;反映中标候选人不符合条件的,按规定核查处理;在规定时限内书面答复异议人,作出答复前,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定标环节对招标投标全过程公平性进行全面自查,自查材料随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一并提交行政监督部门。
七、监督与管理
(一)加强内控制度建设
招标人要强化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廉洁意识,对整个招标和定标过程负责,并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同时建立健全招标投标事项过问打探、插手干预登记报告制度,抵制各类干预招标活动的做法,对应当登记报告而未登记报告的,按规定追究责任。
(二)加强评定分离监管
招标人应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廉政和保密教育,明确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保守工作秘密,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责任。招标人内部监督人员要加强对定标全过程监督和管理,监督工作完成后应在定标报告上签字。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廉洁纪律,不得与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私下接触、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加强招标档案管理
招标人应将定标活动资料纳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向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建立健全招标投标资料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类文件资料,包括招标事项核准文件、招标计划、招标文件及变更、投标文件、开标评标定标记录、公示材料、异议处理资料、合同文本等,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确保资料完整安全。
(四)违规行为处理
招标人发现投标人通过弄虚作假、串通投标、借用资质等违法手段谋取中标的,按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并配合处理;发现招标代理机构违规代理、与他人串通损害招标人权益的,追究其赔偿责任;发现评标专家私下接触、串通评标、不客观公正履职的,追究其赔偿责任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八、其他
本指引由郑州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在执行过程中若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招标文件公平竞争审查自查表(示例)
2.定标委员会组建情况登记表(示例)
3.承诺书(示例)
4.定标报告(示例)
原文链接: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 郑州市城乡建设局
来源:郑州市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