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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典型案例7:某供应商提供多份虚假证书
发布时间:2025-12-3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基本案情】

  采购人A单位委托代理机构G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保安服务,用于保护古建文物安全,保障参观游览秩序。经组织评审,Y公司中标。

  财政部门在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过程中,收到供应商E公司的投诉书,反映Y公司涉嫌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的人员资质证书。财政部门检查发现,Y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部分员工的学历证明、社保证明、保安员证书等证明材料。财政部门通过网络查验、请相关主管部门协助调查等多种方式,对相关材料予以核实,发现Y公司提供的11份学历证书、10份保安员证书、8Y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的记录均属于虚假材料。

     【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认为,Y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多份虚假证书等材料,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员工社保缴费情况属于Y公司经营信息,学历证书、保安员证书中部分材料可从公开渠道查询真伪,Y公司没有尽到审慎的核实义务,将上述材料编制到投标文件中获取评审优势,存在明显主观过错。

  鉴于Y公司提供的虚假材料数量较多,违法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财政部门对Y公司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典型意义】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对投标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客观事实,应对其处以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如供应商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没有主观过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处罚。本案中,供应商有责任完善其内部控制体系,并审慎审核投标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供应商因疏忽审核而提供虚假材料,既损害了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监管过程中,坚持协同共治,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分工,通过多种途径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违法事实予以核查。对于提供虚假材料且情节严重的,财政部门依法从重处理处罚,以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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