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评审专家注意!2026年劳务报酬支付要求更新!
发布时间:2026-01-09
来源:湖北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有关要求。根据文件规定,采购人是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责任主体,必须切实履行支付责任。 具体要求包括:采购人需将劳务报酬纳入部门预算,应当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在评审活动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的非现金方式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及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将应当由采购人支付(含重新评审)的劳务报酬转嫁给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垫付、代付评审劳务报酬;不得将评审劳务报酬与代理费用打包在委托代理协议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评审劳务报酬,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采购人代表及其他现场工作人员发放劳务报酬。
以下为通知全文:
来源|湖北省财政厅
免责声明:
引用内容会标注来源,仅为交流学习,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为商业用途,其版权归原作者或原出版社所有,不对所涉及的版权问题负法律责任。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