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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解析 | 政府采购投诉阶段评审复核的专家组成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24-03-04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23年第7期

某街道办事处招标采购年度违法建(构)筑物拆除服务资格项目,某供应商对采购结果中技术得分部分提出投诉,投诉的焦点在于投标文件中设置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条件如何认定的问题。

财政部门向消防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取证,消防主管部门函复称,国际注册标准人才职业鉴定中心及中国人力资源标准化人才管理中心非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的颁发单位,现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证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部批准颁发。财政部门通知代理机构组织本项目的原评标委员会进行专家复核。经复核,原评标委员会认定国际注册标准人才职业鉴定中心及中国人力资源标准化人才管理中心颁发的“一级消防工程师”不能满足招标文件“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要求,不予得分,由此引发了中标结果的改变。财政部门根据原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复核结果,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后有供应商提出了行政复议,认为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复核时要求采用“原评标委员会”有失公平,不具有公信力。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财政部门处理该投诉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维持了财政部门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


案例分析


(一)关于法律依据的问题

依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统称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的复核、评审结束后的重新评审以及出现质疑投诉后的配合协助评审复核这三个环节需要重新审查自己的评审意见。

1.评审中的复核

评审中的复核环节只能针对“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情形,也就是针对评审数据错误和评分计算错误这两个问题可以在评审过程中进行复核,由评审委员会现场纠正错误,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2.评审结束后的重新评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针对何种情形下可以组织重新评审,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除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在非招标采购方式中,可以组织重新评审的仅限于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和价格计算错误两种情形。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第147页的解读,对于非招标采购方式中的重新评审应当沿用原评审专家。同时,在招标采购方式中,《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了四种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的情形,即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此外,87号令第四十九条与第六十七条规定了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五种情形,即无法及时补足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评委专家违反评审纪律的(包括: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违反规定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独立评标受到非法干预的;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可见,需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主要原因是原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或专家成员出现了不合法的情况,原评标委员会无法或不合适继续进行评标工作。

3.出现质疑投诉后的配合协助评审复核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以下简称94号令)第十四条规定,“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此外,《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这些规定仅明确了在政府采购质疑阶段,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邀请原评审专家来协助处理质疑。而质疑与投诉是处理政府采购纠纷的不同阶段,质疑是提出有效投诉的必要前提程序。对于质疑答复仍不满意而提出投诉的阶段,如需专家协助评审复核,专家组成是沿用原评审专家还是启用新评审专家,法律上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综观94号令,仅在第四章第二十七条中提到,“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并没有提到投诉阶段如果需要组织专家评审复核,应当如何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从而引发了实务中的诸多争议。

针对该问题,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梳理相关案例,对政府采购投诉阶段评审复核的专家组成问题进行分析,以期能给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二)关于实务判例的解读

下面,笔者选取广东省或广州市的部分实务案例作为主要研究对象,进行相应解读。

在广州市财政局官方网站上检索公布的文书可以看到,广州市财政局在处理“某医院饭堂食材采购项目”投诉时,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复核的主要内容涉及供应商的评分问题;在处理“某中心洗衣房设备采购项目”投诉时,组织原评审委员会针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进行复核认定。

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站上检索公布的文书可以看到,广东省财政厅在处理“某生态环境成效全媒传播采购项目(二次)”投诉时,组织原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技术得分情况进行复核;在处理“某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财政资金审核服务采购项目”投诉时,组织原评标委员会主要针对供应商的报价折扣率认定及综合评审得分情况进行复核;在处理“某大学校区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投诉时,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的评审得分进行复核。

在广州市财政局官方网站上公布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穗财法〔2020〕19号)中,广州市财政局确认了广州市天河区财政局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过程中启动原评标委员会复核程序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即关于原评标委员会复核意见的证据有效性问题。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和第十四条“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规定,被申请人有权针对涉案项目争议事实启动原评标委员会复核程序。本案中,专家复核内容均与申请人投诉事项有关联,且复核形成的《评委意见表》并非单独作为投诉处理决定的定案依据,其和调查复函等其他证据关联佐证。被申请人据此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并无不妥,程序合法。其中,原评标委员会专家复核的主要内容是:“一、招标文件商务评分中‘实施团队技术实力、投标人能力资质证明、投标人标准体系认证证明、投标人所获荣誉 ’四项评分标准是否指向唯一供应商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否为非实质性响应条款,是否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广州市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指标意见》的规定。二、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商务评分。”

上述列举的都是财政部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时的常见做法,具体到法院判决层面,在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0)粤71行终2552号行政判决书中,被上诉人是广东省财政厅、广州市财政局,判决结果显示:广州市财政局作出被诉投诉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广东省财政厅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该案中,广州市财政局函知代理机构“组织该项目的原评审委员会对投诉的相关事项进行复核”,复核内容主要是关于某公司提交的使用某品牌商标使用授权证明材料、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真实性与有效性。该案件经历了质疑→投诉→复议→一审诉讼→二审终审的完整流程,为妥善解决政府采购投诉阶段专家评审复核的专家组成问题提供了一个典型的判例参考。


总结


在投诉阶段,财政部门要求代理机构组织原评审专家复核是为了解决投诉事项的问题,复核内容应与投诉事项有关联,且复核形成的意见应当和案件的其他证据关联佐证,一起作为投诉处理决定的定案依据。上述案例中,组织原评审专家协助处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评审复核内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供应商的资格、证书、荣誉等的认定问题;二是对供应商的评分问题。这两者都属于评审委员会评审范围的内容。笔者在搜索广东省内财政部门及法院系统的文书时发现,当财政部门根据案情需要开展检验、检测、鉴定等工作协助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时,组织的都是除原评审专家外的专家或单位。但是此时新专家的工作内容并不是对评审进行复核,截至目前,尚未发现在政府采购投诉阶段启用新评审专家进行评审复核的做法。

投诉处理是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财政部门有权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复核。结合前文关于法律依据的分析,笔者认为,如果投诉事项涉及资格性审查认定和评审得分问题这类评审范围内容的,应邀请原评审专家协助处理投诉。在前文“案例简介”中,财政部门组织本项目的原评标委员会是针对投标文件中所设置的“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条件如何认定的问题进行复核,属于评审范围内容,因此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复核时要求采用原评标委员会的做法具有充分正当性与合法性。如果投诉事项超出了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范围,如投诉原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不合法或专家成员存在违法行为,存在围标串标、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等违法事实的,原评审委员会便不再合适协助投诉处理或无需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复核,财政部门应启动对政府采购项目的全面监督检查机制,联合公安、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开展财政监督执法活动。



作者:刘芝秀

作者单位:广州市天河区政府采购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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