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还作为负责人参会,是能者多劳还是串通投标?
4月9日,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一则投诉处理决定书,公告显示,招标中的两家投标供应商招标期间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因此该项目被废标处理。
究竟发生了什么?
01. 项目背景
该项目是广州市花都区某服务中心采购项目,预算金额为720万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
02. 基本情况
该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后,当事人在某养老院办理离职,并成立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该养老院与社工中心均参与了此项目的投标,社工中心为中标供应商。但当事人离职一个月后,仍作为养老院的负责人参与某讲评会议。
当地财政局认为,中标供应商法人代表仍以负责人身份参与广州某养老院管理事务。本次招标中的两家投标供应商招标期间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要求。该投诉事项成立。
03. 处理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次投标无效。当地财政局责令项目采购人依法对本项目进行废标处理,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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