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肢解发包如何界定?
一个工程修建需要500多万元,其中包含土建300多万元、钢材100多万元、瓦近100万元,招标人是否可以分开立项采购?该行为是否属于拆单?
这是典型的违法行为。招标人不可以这么做。这属于对建设工程进行肢解发包,是被法律明文禁止的。
接下来,我们来谈谈何谓肢解发包?招标人的肢解发包行为如何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等,都对招标人或者发包人对工程建设项目肢解以后进行发包的行为进行了明文禁止。
何谓肢解发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应该如何界定?根据目前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可以把“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界定为单位工程,也就是说,招标人不可以对单位工程进行再次分解后发包。如《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在我国建设工程法规体系里,关于工程的概念,范围从大到小,有五个:建设工程、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单位工程是招标人可以发包的最小工程单位。业界给单位工程的定义:是指具有单独设计和独立施工条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工程,它是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如生产车间这个单项工程是由厂房建筑工程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等单位工程所组成。厂房建筑工程再往下可以细分为分部工程,如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屋面、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智能建筑、通风与空调、电梯等,都属于分部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再往下还可以细分为分项工程,如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桩基工程,都属于分项工程。
招标人不可以把分部分项工程作为发包对象向外发包。单位工程是招标人通过招标方式向外发包的最小工程单位。
因此,将单位工程再进行拆分发包,就属于肢解工程项目。本案例,提问人所说的情形就属于把一个单位工程再进行拆分的情形,属于肢解工程项目进行发包。
(以上内容摘编自张松伟著《招标采购常见问题解析》,中国财富出版社有限公司2021年版,第138—1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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