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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基于供应商之间的投标文件比较情况进行评审,废标!
发布时间:2024-11-25
来源:中国招标



案例要点

采购人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未对评审因素量化细化。工作方案中的评审指标大量采用详细、完整、合理、可行,可操作性强、评审为“优”等模棱两可的话语。同时要求评审小组根据各供应商的具体方案进行综合对比。投诉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基本案情

投诉人南昌某印社刻章有限公司对赣州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024—2026年开办及变更企业免费刻章服务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9月16日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代理机构、采购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回复质疑。投诉人于2024年9月2日通过邮箱方式向代理机构提交质疑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其应当在2024年9月10日前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代理人11日回复已超过法定期限。

投诉事项2:未对评审因素量化细化。窗口工作方案、日常管理制度等工作方案的评审指标大量采用详细、完整、合理、可行,可操作性强、评审为“优”等模棱两可的话语无法对评审因素量化细化,同时要求评审小组根据各供应商的具体方案进行综合对比,更加说明了其评审方案未对评审因素进行量化细化。评审专家对参与投标供应商的技术、商务因素评审应当基于每家供应商对采购文件评审因素量化指标的响应、符合情况,结合相对应的分值设置标准进行评分,而非基于供应商之间的投标文件比较情况进行评分,综合评分法要求明确地给出评审因素、分值和范围,并且因素要量化,分值和因素要一一对应。举个例子,如果评审专家是对不同品牌的产品进行比较后再打分,就违背了综合评分法的要求,因为不存在具体的评审因素和相应的分值。根据《江西省政府采购常见违法违规行为清单》评审因素未量化如将产品性能优良中差等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作为评审因素,将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横向比较评分等。

投诉事项3:地域歧视。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承诺在1个小时送达企业,招标是面向全社会的,所有符合资格性条件和符合性条件供应商都可以参与。但是该加分项以及商务技术条款,明显偏袒赣州经开区“家门口”的刻章店。从实际操作的角度考虑,对潜在供应商存在不合理的地域限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七款之规定。

投诉事项4:就业歧视。采购文件评审标准中要求提供社保。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要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把老有所为同老有所养结合起来,完善就业、志愿服务、社区治理等政策措施,充分发挥低龄老年人作用。在学校、医院等单位和社区家政服务、公共场所服务管理等行业,探索适合老年人灵活就业的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退休人员具备就业的权利,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这意味着退休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就不再需要缴纳社保费用。在质疑后修改为提供退休人员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无法与退休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投诉事项5:构成差别歧视待遇。采购文件评审标准中投标人具有IS0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01 4001环境管理体体系认证证书:IS0 45001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提供一个证得2分,最高得6分。首先,三体系认证审核的是供应商的内部质量、环保、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文件,而并不是针对供应商实际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因此,三体系认证只能证明供应商的内部质量、环保、职业健康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文件是符合认证规范的,并不能由此直接评价该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是否合格、优质。从性质上来说,三体系认证在政府采购评审因素中应属于供应商“履约能力”范畴,《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于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这意味着在招标采购项目中,履约能力不可以设置为评分项。因此,在招标采购中,把提供三体系认证设置为评分项是不符合规定的。同时,三体系评审时要求稳定运行三个月以上,那么就明显歧视成立期限在3个月内的新开办企业。根据《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IS0 9001的认证需要求运行成立满3个月,同理要求企业至少成立满3个月,该评审因素变相从企业成立年限歧视供应商。

投诉事项6:条款违反强制性规定。采购文件中付款方式为按季度支付,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处理结果

投诉事项1、3、4、5、6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给予驳回。投诉事项2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理由

投诉事项1: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此项投诉。

理由:投诉人于2024年9月2日通过邮箱方式向代理机构提交质疑函,代理机构于2024年9月11日通过快递发出质疑答复函,未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规定。

投诉事项2:该投诉事项成立。

理由:招标文件服务工作方案中提出“方案内容描述清晰完整,优于本项目实际需求和服务规范标准要求,方案详细、全面、合理并可操作性强,每一点评审为优的加4分,两项合计得8分;方案内容每一点描述基本完整,与本项目实际需求和服务规范标准要求存在细微偏差具有可行性,方案较全面、描述基本清晰、基本符合实际的加2分;方案阐述的内容每一点仅罗列了上述要点,没有进行相应的说明、缺少具体的实施措施,内容不够符合实际、可行性低的加1分……”等描述未细化量化,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对综合评分法的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投诉事项3: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此项投诉。

理由:该项目在评审因素中设定了“投标人在驻厅工作人员受理刻章需求后承诺在 0.5个小时内将刻制的一套5枚印章送达给企业的得5分,在1小时内送达的得3分”,未违反项目采购需求“成交供应商承诺在1个小时内将刻制的一套5枚印章送达企业”的要求,同时并未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的规定。

投诉事项4: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此项投诉。

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此处规定的主体为用人单位,投诉采购人就业歧视存在主体不适格的情形。

投诉事项5: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此项投诉。

理由:采购文件评审因素中要求“投标人具有ISO 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 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 45001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提供一个得1分,最高得3分”。评审因素的设置与采购需求中的服务内容及服务要求相关,未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对综合评分的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6: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此项投诉。

理由:采购需求中规定“付款方式为按季度支付,于下一季度初,对上一季度的服务质量等进行考核,结合实际考核情况,30天内支付上一季度费用”未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第二条投诉事项成立,其他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七项;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八条。


(案例来源:江西公共资源交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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