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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政府采购项目属性
发布时间:2025-04-07
来源:国信招标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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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属性是指政府采购的对象类型,其准确与否对项目实施有着重要影响;为准确理解其相关含义,本文对政府采购项目属性的分类、项目属性确定的目的及原则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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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属性分类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根据上述定义,采购项目属性分为货物、工程和服务三类。

1、货物: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2、工程: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包括狭义的建设工程和其他工程。

狭义建设工程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定义的“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

其他工程指狭义建设工程以外的工程,包括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

3、服务: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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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属性确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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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适用法律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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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除外)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工程则需根据工程类型选择适用的法律体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财政部2020年给四川省财政厅的《关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财库便函(2020)385号)明确“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此类项目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根据上述规定,达到招标限额标准的“狭义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未达到招标限额标准的“狭义工程”及其他工程时,需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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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是否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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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问答》,对于政府采购项目包含货物、工程、服务两个或以上采购对象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拟采购项目是货物、工程还是服务项目。

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应当满足条件为: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应当由中小企业制造,不对其中涉及的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应当由中小企业承建,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和服务的承接商作出要求;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的承接商应当为中小企业,不对其中涉及的货物的制造商作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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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评审办法尤其是价格分权重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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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政府采购招标项目,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项目,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10%至30%。其中项目为政务信息系统时,采购货物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为30%;采购服务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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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采购方式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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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适用于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项目属于仅能为货物,对于工程、服务及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规格、标准不统一、复杂的项目,不适用询价采购方式。

框架协议采购适用于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工程项目不适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

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人需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不能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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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设置核心产品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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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货物类采购,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但对于服务和工程类采购,则没有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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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其他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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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货物、服务项目1000万元以上时采购人需开展需求调查,工程项目3000万元以上时,采购人需开展需求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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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目属性的确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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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如信息系统集成实施的采购属性为服务。

采购项目(政务信息系统除外)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存在差异。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条规定,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采购人应当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属性。

对于政务信息系统采购,根据《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0号),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无法确定项目属于货物或服务的,由采购人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项目属性;未对招标和非招标等不同采购方式区别对待。

对于上述未涉及的其他采购方式,采购项目中含不同采购对象的,采购人可以参照财政部令第87号、财库〔2014〕214号的规定确定项目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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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国信研究院

供稿:孙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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