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A供应商参加了采购人、代理机构组织的“XXX数码显微互动教学系统采购项目”采购活动,因不满质疑回复遂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招标文件规定评审因素为“提供数码显微镜无线互动系统软件登记证书或软件著作权证书,得2分”。A供应商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软件名称为“SY物联显微互动教学系统”的软件著作权证书,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其他证明材料以说明投标产品满足采购需求。评审小组直接以投标产品软件著作权证书的软件名称与评审因素所列软件名称不一致,不能满足评审因素规定得分条件为由,给A供应商该项评分为0分。
投诉人认为:其使用“SY物联显微互动教学系统”作为本次投标的产品名称,提供了该产品业绩证明、公开发行的产品彩页、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以及软件著作权证书。该产品没有国家统一的命名标准,各厂家命名也不完全相同。一般要求提供著作权证书只是为了证明提供的软件是正版且正式发行的软件,只要软件功能符合采购需求即可。评审小组仅依照产品名称不同来推定不符合评审因素规定,有失公正,损害了其正当权益。
处理过程
经查:1.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软件名称为“SY物联显微互动教学系统”的软件著作权证书,同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同类业绩和五份销售合同、采购需求偏离表、产品彩页、产品检测报告等内容均可说明响应的产品具有采购需求规定功能。采购文件第二部分规定“评审小组可以在线询标或以其他有效形式要求投标人对同一份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或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内容(招标文件其他地方有规定处理方法的除外)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在线回复或其他有效形式在询标规定时间内进行澄清或说明(需盖电子签章或实体公章),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本项目评审小组评审过程中未对投诉人提供的“SY物联显微互动教学系统”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进行询标。对该项评审,评审小组将1家供应商评为2分,对包括A供应商在内的其余4家投标供应商均评为0分。
2.A供应商提出质疑,同时向采购人提供了“SY物联显微互动教学系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采购人、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后,邀请了评审小组协助处理质疑。评审小组向采购人、代理机构出具了书面意见,认为:A供应商投标文件提供的“SY物联显微互动教学系统”业绩和五份销售合同、采购需求偏离表、产品彩页、产品检测报告等内容,说明了此次投标产品响应采购需求,但不能证明“SY物联显微互动教学系统”软件著作权证书就是评审因素所规定的“数码显微镜无线互动系统”软件著作权证书,质疑函环节提供的资料不能作为评审依据,坚持该项评分无误。
3.投诉处理阶段,财政部门认为,虽然A供应商提供的软件名称与评审因素设定不完全一致,该著作权证书对应的软件是否包括采购需求规定功能也不明确,但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同类业绩和五份销售合同、采购需求偏离表、产品彩页、产品检测报告等内容均可说明响应的产品具有采购需求规定功能。在此情况下,评审小组在评审过程中未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直接认定该著作权证书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评审存在明显不当。
处理结果
财政部门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中标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二)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三)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五)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标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第五十一条 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字。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供稿单位:浙江省政府采购联合会)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