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不少于”“以上”不包含本数?该项目废标!
近日,冠县财政局发布了一则投诉处理结果公告。公告显示,侨银××公司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对聊城市冠县××执法局冠县城乡××服务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向冠县财政局提出投诉,经对投诉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补正后依法予以受理。投诉事项:“评审委员会以我司未提供‘近半年以来不少于三个月以上的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为由认定侨银××公司资格审查不通过。此评审判定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及程序不合规之处,且该项目招标文件编制不严谨,文件条款中的同一词语存在理解上的歧义与前后矛盾的解释,严重损害采购活动公正性,让投标人因理解偏差处于不平等竞争地位,破坏公平竞争环境。”
根据投诉事项,冠县财政局给被侨银××公司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其提供投诉答复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侨银××公司按要求提供了书面的投诉答复材料。
根据投诉事项,冠县财政局调阅审查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开评标资料,侨银××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证明等相关材料。根据目前掌握的证据,结合冠县财政局法律顾问意见,冠县财政局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第8项投标人需提交的资格审查文件中载明的其中一项资格审查文件为“4、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提供本单位近半年以来不少于三个月以上的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侨银××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2024年10月至2024年12月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评标委员会以侨银××公司未没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四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为由予以废标。
侨银××公司提供了2024年10月至2024年12月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综上,冠县财政局认定的侨银××公司投诉事项成立,对侨银××公司废标行为无效。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责令采购人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本案的关注点是“不少于三个月以上”是否包含本数。
“不少于”从字面意思看即为等于、大于,因此包含本身;“以上”从立法解释及相关法律规定对该词语的解除来看,包含本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印送〈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的函》关于“以上,以下,以内,不满,超过”的定义部分规定:规范年龄、期限、尺度、重量等数量关系,涉及以上、以下、以内、不满、超过的规定时,“以上、以下、以内”均含本数,“不满、超过”均不含本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综上,无论从立法技术规范还是相关的法律规定,“以上”均包含本数。
从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考虑,采购人、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容易产生歧义的词语,如有该词语的使用,在没有对该词语进行书面释义或者澄清的情况下,应当以该词语的字面意义或者法律解释为准。
因此,“不少于”“以上”应当是包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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