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评标委员会要求采购人现场澄清评分点?中标无效!
评标委员会认为“等证明材料”范围太大,不符合政府采购法有关评审条件“应当量化、细化,不得使用模糊条件”的要求,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就该评审依据进行解释,建议进行修改。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相关规定。
投诉人江西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对江西省某农业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综合服务管理中心及配套基础设施电梯采购项目(第二次)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5年3月31日向樟树市财政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对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该投诉已审查终结。
评审专家未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导致江西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评标得分偏低。
1.针对招标文件的评分项目“技术部分16分-技术先进性对比-制动器为所投品牌电梯制造商原厂原品牌生产提供制造商保障制动器可靠制动及快速制动释放切实可行,得4分。评审依据:提供制动器试验(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可在证明材料中标注评审关键信息所在位置,无证明材料或提供的证明材料无法体现评审关键信息的不得分”,评审专家在明知可能会改变评标结果的前提下,要求采购人对此评分点在评标现场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这种说明看似一字之差,却带有明显的倾向性,也超出了招标文件所述范围。在专家的错误引导下,评审专家以澄清说明为理由,实际上导致在评标现场改变了评标方法。
2.专家就中标品牌不能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回复,明显是敷衍塞责,不负责任的行为。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经依法审查:2025年3月21日在江西省某农业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综合服务管理中心及配套基础设施电梯采购项目(第二次)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评审办法-技术部分-技术先进性-第一条“制动器为所投品牌电梯制造商原厂原品牌生产提供制造商保障制动器可靠制动及快速制动释放切实可行,得4分。评审依据:提供制动器试验(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存有歧义,认为“等证明材料”范围太大,不符合政府采购法有关评审条件“应当量化、细化,不得使用模糊条件”的要求,向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就该评审依据进行解释,建议进行修改。采购人根据评标专家建议现场出具了江西省某农业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综合服务管理中心及配套基础设施电梯采购项目(第二次)中心(-zs2025-05-1)的澄清说明”书面材料,内容如下:
招标文件“评审办法中技术部分中技术先进性对比”第一条评审依据本意为“提供制动器试验(检验)报告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因笔误写成“提供制动器试验(检验)报告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和采购人出具的澄清说明意见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认可“制动器试验(检验)报告”,对其他满足“制动器为所投品牌电梯制造商原厂原品牌生产提供制造商保障制动器可靠制动及快速制动释放切实可行”的证明材料不予评审。评标委员会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规定。投诉事项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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