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对于明显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偏差则不应要求投标人给予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9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21条和第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范围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1、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对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
含义不明确一般指投标文件中意思表示不清晰、可能产生歧义或误解的内容。
明显文字错误指由于笔误或疏忽造成明显的的错误。如设备质保期三年,服务承诺中承诺三年设备面肥提供保修服务,“面肥”应属明显的笔误。
明显的计算错误指由于笔误或疏忽导致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符、总价与单价不一致等情形。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53条和国家标准招标文件,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原则修订后,需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
2、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9条对评标委员会可以澄清、说明的情形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指投标文件中不同位置对同一问题的描述存在前后矛盾或不一致;如设备的质保期在投标文件技术响应中表述为三年,但在提供的制造商的产品说明书中为一年。
3、低于成本价的判断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21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视为串通投标的认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0条明确界定了六种被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根据条例释义,“视为”是一种将具有不同客观外在表现的现象等同视之的立法技术,是一种法律上的拟制,“视为”的结论并非不可推翻和不可纠正。为避免适用法律错误,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视情况给予投标人澄清、说明的机会。
5、细微偏差补正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26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