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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阶段澄清、说明或补正知识卡
发布时间:2025-06-23
来源:国信招标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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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阶段澄清、说明或补正是指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相关内容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及投标人按评标委员会要求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行为。评标过程中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给予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利于评标委员会准确地理解投标文件的内容,把握投标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有利于消除评标委员会和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理解上的偏差,避免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争议。本知识卡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01

可以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情形


澄清、说明或补正的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对于明显背离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偏差则不应要求投标人给予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9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21条和第2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范围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1、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对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

含义不明确一般指投标文件中意思表示不清晰、可能产生歧义或误解的内容。

明显文字错误指由于笔误或疏忽造成明显的的错误。如设备质保期三年,服务承诺中承诺三年设备面肥提供保修服务,“面肥”应属明显的笔误。

明显的计算错误指由于笔误或疏忽导致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符、总价与单价不一致等情形。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53条和国家标准招标文件,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原则修订后,需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

2、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9条对评标委员会可以澄清、说明的情形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指投标文件中不同位置对同一问题的描述存在前后矛盾或不一致;如设备的质保期在投标文件技术响应中表述为三年,但在提供的制造商的产品说明书中为一年。

3、低于成本价的判断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21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视为串通投标的认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0条明确界定了六种被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根据条例释义,“视为”是一种将具有不同客观外在表现的现象等同视之的立法技术,是一种法律上的拟制,“视为”的结论并非不可推翻和不可纠正。为避免适用法律错误,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视情况给予投标人澄清、说明的机会。

5、细微偏差补正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26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量化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02

澄清、说明的启动主体


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评标委员会是澄清、说明工作的启动者。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均无权启动澄清、说明事宜。同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任何个人也不能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补正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补正。对于施工项目投标报价需要专业人员辅助清标的,清标人员应得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授权。清标结果仅作为评标委员会是否启动澄清与说明、补正工作的参考。

03

澄清、说明启动的前提条件


当出现上述可以澄清、说明的情形时,并非必须启动澄清、说明程序。对于投标文件中意思表示明确或者根据投标文件的上下文能够准确判断其含义的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只有评标委员会不能准确了解投标人真实意思表示时,才能启动澄清、说明工作。

04

澄清、说明的形式


要求投标人澄清、说明的通知和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回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要理由一是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7条和第 38条规定,评标应当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且评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严格保密,不能采用评标委员会与投标见面澄清方式;二是评标委员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有关澄清、说明的内容和要求,有利于准确传递信息,保证投标人准确把握;三是投标人应评标委员会要求所作的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有约束力,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采用书面形式。

05

澄清、说明或补正禁止性要求


1、澄清、说明或补正通知中不能出现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对澄清、说明或补正答复的内容。

2、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通知不得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为避免评标委员会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泄露,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能将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的书面澄清说明文件直接发给相应投标人,而是应以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名义发出。采用电子招标方式的,在不泄露评标委员会名单的前提下,应通过电子评标系统由评标委员会直接向投标人发出澄清、说明通知。

国信研究院



策划:国信研究院

供稿:孙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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