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投标人投标样品由同一车辆运输至评标现场,是否为串通投标
    
 
          发布时间:2025-10-20
        
 
          来源:《政府采购活动争议处理》
        
 
  
  
   关键词:投标样品/委托同一单位运输/串通投标
   案例要点: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运输投标样品至投标现场即离开,未实质参与招投标活动,不属于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形,不视为串通投标。
  
  
 
 
  2019年8月7日,西安某公司对洛阳市文物局二里头遗址博物馆陈列展柜制作与安装工程项目采购过程提出质疑,采购代理机构中资国际工程咨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答复,西安某公司对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8月14日向洛阳市财政局进行投诉称,西安某公司拍摄发现中标供应商天津某公司与其他5家供应商的投标样品,由同一车辆运输至评标现场参与投标,西安某公司认为天津某公司与其他5家公司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洛阳市财政局经审查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情形、《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情形,供应商的投标样品由同一车辆运输至评标现场参与投标不能认定为恶意串通情形或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情形,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视为串通投标。投标事宜应主要包括编制投标文件、投递投标文件,参加开标评标现场活动等。那么配合投标的辅助性事项,如不会实质参与到投标到评标结束的任一过程,不具有影响招标活动公平公正的可能性,不应视串通投标。本案,中标供应商与其他5家供应商的投标样品,由同一车辆运输至评标现场参与投标,即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运输投标样品至现场即离开,因未实质参与投标活动,仅仅起到运输的作用,对投标活动无实质影响。因此,不属于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情形,不视为串通投标。除此之外,亦不属于恶意串通或者其他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来源|《政府采购活动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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