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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组成、履约验收及合同支付有哪些需要注意?
发布时间:2026-02-14
来源:湖北省政府采购协会

组成

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的一般条款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包括采购人与中标人的名称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验收要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合同文本应当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和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名称,采购标的质量、数量(规模),履行时间(期限)、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价款或者报酬、付款进度安排、资金支付方式,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由此可见,《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政府采购合同的内容,不但包括法定必备条款,还包括采购需求所有内容。



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限


《政府采购法》第六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预算法》规定,预算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由于预算是一年一编,这也就决定了政府采购项目一般是一年一采,采购合同也是一年一签。

对于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签订不超过三年履行期限的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履行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三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是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要求而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用以保障其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担保。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根据合同履行的需要,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中标或成交供 应商在签订合同前提交或不提交履约保证金。采购文件要求提交的,应载明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金额以及提交时间。 履约保证金通常作为合同订立的条件,要在合同签订前提交。



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政府采购追加合同的要求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在实践中,采购人追加合同时,需要注意五个要点:

①追加采购应当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②需追加采购的标的要与原合同的标的相同;

③追加采购产生的变更需要签署补充合同;

④不得改变合同的其他条款;

⑤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常见类型

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合同类型按照民法典规定的典型合同类别,结合采购标的的实际情况确定。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规定了十九种典型合同,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行纪合同,中介合同,合伙合同。


在政府采购实践中,使用较多的主要典型合同有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委托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等。



履约验收

政府采购合同


01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的主体及责任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采购人应当加强内控管理,健全内控管理体系;明确验收机制,规范项目验收程序;履行验收义务,完善项目验收内容;确定验收结论,及时处理项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向财政部门反映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采购人履约验收能力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项目。委托事项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予以明确,但不得因委托而转移或者免除采购人项目验收的主体责任。



02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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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时,供应商向采购人发出项目验收建议。采购人应当在收到 建议后启动项目验收,并通知供应商。项目履约验收应方案合理、程序规范。政府采购 项目主要验收程序如下:


(1)成立履约验收小组

采购人在执行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时,首先应当成立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小组,负责项目验收具体工作,出具验收意见,并对验收意见负责。验收小组可由使用部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等单位内部人员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验收小组成员由采购人自行选择,可以从本单位指定,也可以从同领域其他单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等邀请。 对于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或依法需要国家相关职能部门检测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或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人员参加验收工作并出具意见。政府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加验收工作并出具意见。自行委托专家参加验收工作的,应对专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2)制定履约验收方案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规定,履约验收方案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在组织验收前,验收组织机构可以视具体情况根据合同中约定的履约验收方案进一步细化完善具体验收工作方案。

履约方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验收组织机构、项目验收方式、验收流程和时间、验收内容及标准等内容。其中项目验收方式应当符合项目特点,对一次性整体验收不能反映履约情况的项目,应当采取分段、分期验收的方式,科学设置分段节点,分别制定验收方案并实施验收。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客观反映货物供给、工程施工和服务承接完成情况,货物类项目应当包括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 调试检验及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工程类项目应当包括施工内容、施工用料、 施工进程、施工工艺、质量安全等。服务类项目应当包括服务对象覆盖面、服务事项满意度、服务承诺实现程度和稳定性等。验收标准要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不能明确客观标准、涉及主观判断的,可以通过在采购人、使用人中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标准。验收方案制定的质量、完善程度,是验收工作的关键所在,是后续开展验收工作能 否顺利、高效进行的前提条件。


(3)开展履约验收活动

供应商提供项目验收相关技术资料、合格证明以及验收所必须具备的其他材料,并协助验收组织机构开展验收。验收小组应当根据事先拟定的验收工作方案,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按照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封存样品、政府采购合同逐一进行核对、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验收工作由采购人组织,验收小组负责,供应商配合。

验收小组应按照拟定的验收工作方案及时做好验收前准备,依据政府采购合同、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封存样品、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逐一进行核对、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还应记录好服务对象出具的意见。


(4) 出具履约验收报告

履约验收结束后,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履约验收过程、履约验收情况及验收结论等编制项目履约验收报告。

履约验收报告应包括:实施项目验收过程基本情况陈述,供应商对合同规定的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履行情况,与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比较情况,验收结论性意见等。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确认,对自己的验收结论承担法律责任。验收小组成员对验收结论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得出结论。有异议的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署不同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验收结论。委托第三方检测的,需附上检测报告。分期验收的项目,需附上相应资料。

采购人应当根据验收结果明确验收意见并盖章确认(验收结果若与采购合同不一致,采购人应当根据验收意见中载明的具体偏差内容和处置建议,研究确定验收意见并加盖公章)。

对于验收结果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责令供应商采取补救措施,向供应商发出整改通知书,整改完成后,由供应商通知采购人重新验收。重新验收仍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对于验收结果部分不合格的项目,不影响整体使用的,经采购人同意,可以先将合格的部分交付使用并支付相应部分的采购资金。若验收结果合格,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对于验收结果不合格的项目,若可经过整改合格,应当给予限期整改的机会。


(5)公告履约验收结果 (如需)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也应当向社会公告。


(6)资料备案与归档

采购项目完成验收后,采购人应当整理验收申请、验收方案、采购合同、验收记录、检测报告、验收书等资料,再将其作为该采购项目档案并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验收资料保存期为从验收结束之日起十五年。




支付

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关于切实加强地方预算执行和财政资金安全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9〕49号)指出,各地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外,不得在无预算安排或不符合暂付款项管理规定的情况下支付资金,严禁依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或协议支付资金。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号)中进一步要求: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鼓励采购人完善内部流程,自收到发票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


部分地区在落实财政部要求的基础上,加大了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进一步缩短了资金支付时间。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时,要注意研究项目所在地的政策,正确使用,避免违规。


来源|湖北省政府采购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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