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达到验收条件时,供应商向采购人发出项目验收建议。采购人应当在收到 建议后启动项目验收,并通知供应商。项目履约验收应方案合理、程序规范。政府采购 项目主要验收程序如下:
(1)成立履约验收小组
采购人在执行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时,首先应当成立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小组,负责项目验收具体工作,出具验收意见,并对验收意见负责。验收小组可由使用部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等单位内部人员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验收小组成员由采购人自行选择,可以从本单位指定,也可以从同领域其他单位、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等邀请。 对于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或依法需要国家相关职能部门检测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或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人员参加验收工作并出具意见。政府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加验收工作并出具意见。自行委托专家参加验收工作的,应对专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2)制定履约验收方案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规定,履约验收方案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在组织验收前,验收组织机构可以视具体情况根据合同中约定的履约验收方案进一步细化完善具体验收工作方案。
履约方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验收组织机构、项目验收方式、验收流程和时间、验收内容及标准等内容。其中项目验收方式应当符合项目特点,对一次性整体验收不能反映履约情况的项目,应当采取分段、分期验收的方式,科学设置分段节点,分别制定验收方案并实施验收。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客观反映货物供给、工程施工和服务承接完成情况,货物类项目应当包括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 调试检验及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工程类项目应当包括施工内容、施工用料、 施工进程、施工工艺、质量安全等。服务类项目应当包括服务对象覆盖面、服务事项满意度、服务承诺实现程度和稳定性等。验收标准要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不能明确客观标准、涉及主观判断的,可以通过在采购人、使用人中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标准。验收方案制定的质量、完善程度,是验收工作的关键所在,是后续开展验收工作能 否顺利、高效进行的前提条件。
(3)开展履约验收活动
供应商提供项目验收相关技术资料、合格证明以及验收所必须具备的其他材料,并协助验收组织机构开展验收。验收小组应当根据事先拟定的验收工作方案,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按照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封存样品、政府采购合同逐一进行核对、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验收工作由采购人组织,验收小组负责,供应商配合。
验收小组应按照拟定的验收工作方案及时做好验收前准备,依据政府采购合同、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封存样品、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逐一进行核对、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还应记录好服务对象出具的意见。
(4) 出具履约验收报告
履约验收结束后,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履约验收过程、履约验收情况及验收结论等编制项目履约验收报告。
履约验收报告应包括:实施项目验收过程基本情况陈述,供应商对合同规定的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等履行情况,与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比较情况,验收结论性意见等。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确认,对自己的验收结论承担法律责任。验收小组成员对验收结论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得出结论。有异议的验收小组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署不同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验收结论。委托第三方检测的,需附上检测报告。分期验收的项目,需附上相应资料。
采购人应当根据验收结果明确验收意见并盖章确认(验收结果若与采购合同不一致,采购人应当根据验收意见中载明的具体偏差内容和处置建议,研究确定验收意见并加盖公章)。
对于验收结果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责令供应商采取补救措施,向供应商发出整改通知书,整改完成后,由供应商通知采购人重新验收。重新验收仍然不合格的,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对于验收结果部分不合格的项目,不影响整体使用的,经采购人同意,可以先将合格的部分交付使用并支付相应部分的采购资金。若验收结果合格,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对于验收结果不合格的项目,若可经过整改合格,应当给予限期整改的机会。
(5)公告履约验收结果 (如需)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也应当向社会公告。
(6)资料备案与归档
采购项目完成验收后,采购人应当整理验收申请、验收方案、采购合同、验收记录、检测报告、验收书等资料,再将其作为该采购项目档案并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验收资料保存期为从验收结束之日起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