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却仍坚持开标......
该项目是某地良种能繁母畜养殖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预算金额近505.9万元。
当地财政局在项目核查时发现,该项目开标记录中显示投标供应商共有5家,但其中3家供应商均未通过资格审查,符合资格条件的有效投标人只有2家。按照《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在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情况,应该予以废标。但代理机构在评标委员会评审此项目有效供应商不足3家的情况下,给评标委员会提供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文件做参考,由当地政务服务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送入评审现场,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此外,评标委员会在接收到代理公司提供的文件后,并未认真研讨规范文件是否适用于政府采购法,而继续评审了该项目,未尽到专业审慎义务。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对代理机构予以警告。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对4位专家分别予以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那么,在政府采购中出现什么情形必须废标?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来源:采云研修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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