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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资格审查错误的质疑处理机制探析
发布时间:2026-04-16
来源:国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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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表于中国现代教育装备杂志2026年3月第5期 

作者:武滨

摘要:公平、公正、公开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核心准则,资格审查作为采购流程的前置关键环节,其审查结果的准确性直接关乎采购程序的合法性与采购结果的公正性。本文结合典型案例,系统探析政府采购项目中,针对中标供应商资格审查错误的质疑处理路径,并梳理相关法律规范的适用逻辑,为优化政府采购纠错机制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政府采购;资格审查错误;质疑处理;纠错机制;法律适用

供应商资格审查是政府采购流程的重要环节,其结果准确性直接关乎采购程序合法性与结果公正性。对于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的规定,资格审查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负责;在项目采购实施过程中,因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疏忽或认知局限,偶尔也会发生资格审查错误的情形。对资格审查错误后续处理方式,实践中形成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观点与操作方案,本文将结合案例对发现中标供应商资格审查错误后如何处理的两种观点进行详细分析。

01

案例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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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共有8家供应商参与投标,经资格审查筛选后4家进入综合评审阶段,经详细评审,报价最低的供应商A综合评分第一被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评审结束后,采购人确定供应商A为中标供应商并按规定进行公告。在规定的质疑期内,未中标供应商B就A的资格提出质疑,经采购人核查确认A存在资格审查认定错误,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02

中标供应商资格审查错误后续处理路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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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实践中的两种观点与依据

2.1.1 启动重新招标程序

第一种观点是启动重新招标程序,其论证逻辑如下:供应商A作为最低报价方,其报价已被确定为评标基准价,若认定其投标无效,需以其他有效供应商中的最低报价重新确定评标基准价,这将导致其余供应商的价格得分发生变动,而该变动行为被认为本质上构成重新评审。从法律依据来看,“87号令”第六十四条明确限定了重新评审的适用情形,仅包括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以及经评标委员会认定的评分畸高或畸低四类,资格审查错误并未被纳入法定重新评审范畴。基于此,该观点认为,在供应商A质疑成立的前提下,采购人应报请本级财政部门启动监督检查程序,由财政部门依法责令项目重新组织招标。

2.1.2 优先从合格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与第一种观点不同,第二种观点主张优先从合格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其核心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第十六条。该条款针对质疑成立且影响或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情形,确立了区分处理的规则:针对采购过程或中标结果的质疑,若合格供应商数量符合法定要求,且可从合格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供应商的,应依法另行确定;反之则需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结合本案具体情形,供应商A资格被取消后,仍有3家合格供应商留存,完全符合法定数量要求,因此按照该观点,应从剩余合格供应商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而非直接启动重新招标。

2.2  可行的处理路径及论证依据

综合以上两种观点,

综合以上两种观点,笔者认为这两种路径都存在一些不足,应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应结合使用两种处理路径,首选第二种处理路径,当合格供应商数量充足时,优先从合格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但当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影响中标结果(即影响公平)时,应报请本级财政部门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其依据如下。

2.2.1  契合政府采购核心原则

资格审查错误系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程序瑕疵所致,该瑕疵已对供应商竞争权益造成影响。若采用重新招标方式处理,虽可纠正资格审查错误,但将损害原本符合中标条件供应商的合法期待权益,违背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程序公正的核心原则。相较而言,从合格供应商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方式,既能纠正程序瑕疵,又能保障多数合格供应商的竞争成果,更符合政府采购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要求。

2.2.2  符合法规条文的逻辑适用顺位

从法规适用的逻辑顺位来看,94号令第十六条针对采购过程及结果质疑的处理规则,已明确确立“合格供应商数量达标则优先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否则重新采购”的核心原则。其中“否则”条款的语义指向清晰表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是补充性、兜底性的处理方式,仅适用于合格供应商数量不足法定要求的例外情形。若在合格供应商数量充足的情况下,无视该条款的立法本意直接启动重新招标,不仅会否定多数合格供应商的合法竞争成果,还会导致法规适用的逻辑紊乱,违背政府采购程序规范化的基本要求。

2.2.3 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影响中标结果处理逻辑

要说明的是,笔者主张的“优先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并非绝对规则,经评审确认的最低报价供应商因资格审查错误被取消资格后,采购人需对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是否导致对其他供应商产生不公平影响进行分析,并根据是否存在不公平影响采取相应处理方式。仅当更正资格审查错误不影响第二中标候选人的综合排名时,采购人优先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当影响第二中标候选人的综合排名时,则不能优先确定其中标供应商,也不能通过重新计算价格分后,确定综合得分最高的其他供应商为中标供应商,否则将构成87号令所规制的法定重新评审。此情形,采购人应报请本级财政部门启动监督检查程序,由财政部门依法责令项目重新组织采购。

03

资格审查错误纠错机制的优化路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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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实践中,资格审查错误引发的质疑屡见不鲜,且因项目具体情形存在差异(如是否引发排名反转),相关争议的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核心症结在于不同政策文件对同一类资格审查错误情形的处理导向存在冲突,且缺乏明确统一的标准。

针对上述实践困境,为构建统一、规范的资格审查错误纠错机制,建议从以下三方面推进:

一是明确资格审查错误的处理边界,完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中重新评审的适用范围,将“资格审查认定错误导致中标候选人资格无效”明确纳入法定重新评审情形,并细化重新评审的操作规范,明确基准价调整、得分重新计算的具体标准与流程,厘清“纠正错误”与“重新评审”的界限。

二是做好不同政策文件之间的逻辑衔接,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94号令)中进一步细化“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的处理程序,构建差异化处理规则体系。对于取消不合格供应商资格后仍满足法定数量要求的,建议确立“优先从合格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处理顺位,可以对价格分和综合得分重新计算;对于合格供应商数量不足法定要求的,再依法终止本次采购并重新开展活动。

三是建立资格审查错误的事前预防与事后纠错衔接机制,一方面要求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建立资格审查双人复核、交叉校验制度,强化审查环节的内部管控,从源头减少错误发生;另一方面财政部门通过出台监督检查裁量标准、指导性案例等方式统一操作标准,避免同类问题处理出现差异化结果,提升政府采购程序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性。

04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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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错误引发的政府采购质疑纠纷处理,核心在于平衡程序正义与交易效率,既要纠正错误、维护竞争公平,也要避免过度重启采购程序导致资源浪费。本文在现有政策体系下,既明确了“合格供应商数量充足时优先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般规则,也兼顾了排名反转等特殊情形的灵活处理逻辑,可为政府采购实践中同类争议的处理提供理论支撑与操作参考;同时针对当前实践争议,建议通过完善政策条款、强化逻辑衔接、建立事前预防与事后纠错衔接机制等方式,助力提升政府采购治理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参考文献

[1]    刘美超. 高校招标采购全流程风险管控技术[J].中国招标,2025(6):88-90.

[2]    尹立苹.完善高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对策研究[J].中国现代教育装备,2025(7):13-16.

[3]    行政调解丨系统误判致中标企业“错位 ”,调解化解政府采购纠纷[N].齐鲁晚报网,2025-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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