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采购项目如何设置资格条件?
发布时间:2024-11-04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前不久,某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物业服务,其在采购需求中要求物业提供前台接待、安全保卫、卫生保洁、垃圾清运、水电维修、电梯维保等服务。其中,该项目的电梯维保服务未设置特定资格条件,因此,在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数日后,采购人发布终止公告。
笔者认为,电梯关乎人身安全,其采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若电梯或电梯维保服务未设置资格条件,很有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经查询,针对电梯安装、维保等服务项目,各省市采购人招标公告中的资质要求设置各不相同,电梯采购项目设置特定资格条件的依据是什么?如何设置才更加合理?笔者尝试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电梯采购项目设置特定资格条件的依据
笔者查阅了一些法律规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于电梯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第四十五条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笔者认为,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维保服务,均已出台了专门的法律规定,提供此类服务必须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尽管案例中的项目为物业服务采购,但其“电梯维保”的采购需求也应当设置电梯相关资质。
电梯采购项目特定的资格条件如何设置更合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经查询,2021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修订《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目录》,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的制造单位许可包括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含消防员电梯)(A2、B)、曳引驱动载货电梯和强制驱动载货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载货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液压驱动电梯、杂物电梯(含防爆电梯中的杂物电梯)等。
笔者认为,如投标人为电梯生产商,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其许可项目为:电梯制造(含安装、修理、改造)。如投标人为电梯代理商,须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其许可项目为:电梯安装(含修理),且须电梯制造单位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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