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供应商1元 0.1元 0元报价引发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4-12-16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近年来,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越来越多的供应商开始参与到政府采购市场活动中来。然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一些供应商为了谋求中标,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其中就包括报0元进行投标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违反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而且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日前,某市医院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40万元,以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向社会进行采购,在项目开标时,共有7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发现有4家供应商报出了低价,更有1家供应商报出了0元。这7家供应商报价分别为A公司投标报价为35万元,B公司投标报价为22.4万元,C公司投标报价为22.3万元,D公司投标报价为1元,E公司投标报价为1元,F公司投标报价为0.1元,G公司投标报价为0元。
笔者就本项目各供应商的报价情况进行了深入分析和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四款明确规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这一规定明确了政府采购应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即政府采购应支付相应的价款或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第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这些规定明确了经营者定价要依据生产经营成本,且能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笔者认为,本项目中G公司0元报价的投标行为意味着G公司将不收取任何价款或费用即可向采购人提供医疗设备,没有体现对价关系,属于赠与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且G公司0元报价无法包含生产经营成本及合法利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故笔者认为0元报价的G公司,评审专家可根据该项目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表》第13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G公司的投标报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符合性审查不通过,应作投标无效处理。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本项目采购预算为40万元的医疗设备,D公司报价为1元,E公司报价为1元,F公司报价为0.1元,明显低于A公司报价35万元,B公司报价22.4万元,C公司报价22.3万元。笔者认为D、E、F公司的报价是属于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若D、E、F公司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评标委员会应当将D、E、F公司作投标无效处理。笔者通过查看本项目结果公告的资料得知,本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将D、E、F、G公司作投标无效处理。
另外,笔者通过查看本项目的评分得知,A公司价格分为19.11分,B公司价格分为29.87分,C公司价格分为满分30分。笔者通过计算,若评标委员会不将D、E、F公司作投标无效处理,那么A、B、C三家公司的价格分竟约等于0分,D公司价格分为3分,E公司价格分为3分,F公司价格分为满分30分。这有可能是D、E公司报出1元、F公司报出0.1元的原因,通过报低价赢取更高的价格分,从而获得本项目的中标资格,但做出这样的报价也有可能影响本项目采购的产品质量以及供应商正常履约。
笔者还查看了其他医疗设备的项目,发现有不少公司在报价上都报了比较低的价格,如2400万元的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有供应商报了698万元;1100万元的医疗设备采购项目,有供应商报了210万元等。
笔者认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部分公司报低价有可能有几种原因。一是提高市场知名度。可能希望通过报低价获得更多的市场曝光度,从而提高企业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二是获得政府的后续合同。可能希望通过报低价获得政府的后续合同,或配件耗材的绑定采购,或取得同类项目业绩经验,从而在长期内获得更大的利益。三是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对于初创企业或创新型企业,可能希望通过报低价帮助其获得政府采购项目的机会,从项目实施中突破技术难点,从而推动企业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
笔者认为,恶意报低价有可能造成以下几方面的负面影响。一是导致市场秩序混乱。恶意报低价的投标行为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供应商在没有合理回报的情况下,难以保证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可能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二是损害公平竞争环境。恶意报低价的投标行为可能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使得遵守规则的供应商无法与之竞争,这将导致市场竞争的不公平,影响市场的健康发展。三是增加财政资金风险。恶意报低价的投标行为,供应商有幸低价中标后,虽然短期内可以降低政府的采购成本,但从长远来看,可能导致财政资金的浪费和风险的增加,供应商可能通过降低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来弥补损失,最终影响公共利益。
针对上述情形,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加强对供应商的宣传教育,提高供应商的法律意识。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相关机构应当加强对供应商的宣传教育,让他们了解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基本原则,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过低报价甚至0元报价,并不意味着可以以低价中标,相反,甚至有可能因此而失去了参与评审的资格。
——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府采购活动规范运行。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监督检查,确保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运行。同时,还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机制,让社会公众能够了解政府采购活动的具体情况。针对多次过低报价或者0元报价的供应商,应加强对其监督,确保政府采购的合法合规。
——强化供应商的自律意识,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供应商应当自觉遵守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基本原则,强化自律意识,不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同时,还应当注重提升自身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以优质的产品和服务赢得中标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八条 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作者:王东基 作者单位: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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