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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忘初心 共创未来 以改革创新精神做好法律修订工作
发布时间:2026-02-26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26年第1期
本文首发于《招标采购管理》202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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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忘初心  共创未来

以改革创新精神做好法律修订工作

朱建元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副会长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董事长


一、回望立法历程,铭记制度奠基意义


《招标投标法》作为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标志性基础法律,其立法与落地过程,始终围绕“确立市场竞争规则、规范公共资源配置”核心目标推进,彰显了我国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坚定方向,更承载着服务国家战略、提升治理效能的时代价值。站在修法的关键节点,回望立法历程、铭记制度价值,复盘实践成效、正视行业痛点,锚定优化方向、凝聚改革共识,对以改革创新精神做好本次法律修订工作、落实会议部署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一)立法博弈坚守制度底线

立法调研阶段,先后走访多个部委及行业主管部门,当时普遍存在“内部管理完善、无需外部干预”的抵触心态,不愿纳入法定招标范围。受此影响,草案初稿曾拟写入“招标方式由招标人自行选择,可免于招标”相关表述,若按此推进,法律强制性、权威性将大幅弱化,形同“自废武功”。关键时刻,相关法学专家及行业有识之士据理力争、坚决反对,经过多轮论证博弈,最终确立“法定强制招标范围+明确豁免清单”核心制度框架,为法律刚性实施筑牢根基。

(二)国际谈判彰显战略价值,筑牢国家市场化改革制度支撑

在中美贸易谈判关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博弈中,《招标投标法》成为我国市场化改革的制度性证据。谈判陷入僵局时,外界对我国市场经济属性提出诸多质疑,认为我国“政府管控过强、国企主导市场、缺乏竞争机制”。我国谈判代表立足《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向国际社会实证中国构建市场化竞争规则的坚定决心,有力回应了对我国非市场经济地位的不实质疑,对方最终认可该制度符合市场经济基本特征,有力推动了谈判进程。

这深刻揭示:招投标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基础设施,其完善程度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治理现代化进程与国际规则话语权,《招标投标法》也由此成为我国走向市场经济的重要里程碑,为我国争取国际市场经济地位提供了关键制度支撑。

(三)立法初心锚定核心导向

《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全过程,始终紧扣维护公平竞争、防范权力寻租、优化资源配置三大核心导向。从最初调研梳理行业乱象、填补制度空白,到草案反复修改完善、兼顾各方合理诉求,再到最终立法落地,始终以保障各方主体平等权利、规范公共资金使用、护航市场经济有序运行为根本目标,既借鉴国际成熟市场招标采购规则经验,又充分结合我国转型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最终形成兼具科学性、针对性与可操作性的法律制度体系,为后续行业规范发展指明了根本方向。该制度体系实施25年来,有效规范了公共资源配置秩序,印证了立法初心与实践需求的高度契合。


二、复盘实践成效,正视行业突出问题


25年来,《招标投标法》全面覆盖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工程、药品采购、土地出让等经济社会关键领域,实现“无企业能置身制度之外”的广泛覆盖——企业或为招标人或为投标人或兼具双重身份,全社会对制度实施关注度持续提升,充分印证法律的重要性与影响力。同时,实践中也暴露出诸多突出问题,与本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破除隐性壁垒、改进评标办法、提升透明度”等修法要求形成鲜明对照,亟待靶向破解。

(一)市场秩序层面:代理行业乱象亟待整治,加速转型升级以求破局

招标代理资格放开(2017年)是市场化改革的关键一步,但快速扩容暴露“市场机制不够成熟”与“治理能力不相匹配”的双重矛盾,行业发展陷入多重困境。代理机构数量从最初千家级激增至近六万家,准入门槛放宽过快导致行业供需失衡,机构数量激增与专业能力滞后形成鲜明反差,人均项目数大幅下降,企业为抢占市场陷入恶性竞争,代理费持续压低,服务质量参差不齐,部分机构迎合业主不当需求参与违规操作,甚至助推围标串标、程序违规等乱象,损害行业整体形象。行业发展方向陷入迷茫,强制代理制度取消后,招标人自主招标能力参差不齐、行业缺乏统一认定标准,同时专业代理机构的服务价值未得到充分体现,行业发展陷入“完全放开自主招标”与“回归强制代理”的两种极端倾向之争,如何平衡“业主自主权利”与“专业代理服务”,成为行业发展核心难题。

(二)法律实施层面:程序空转与变通操作屡禁不止,破除体制机制壁垒刻不容缓

计划经济惯性尚未完全消除,部分地方、部门对市场竞争机制认可度不足,法律实施过程中变通操作、程序空转问题突出,本质是政府与市场边界模糊的缩影,存在多重制度性梗阻。一是个别地方层层设限,违背中央“放管服”改革要求,部门规章与地方文件相互冲突,在资质门槛、评审标准等方面增设额外条件,迫使企业陷入“合规性迷宫”,市场准入壁垒未彻底打破,企业反映“中央开门、地方开窗、窗外加纱窗”;二是规避招标现象频发,部分地方政府直接干预交易,破坏全国统一大市场公平基石,有的项目表面履行招标程序,实则提前内定中标方,“形式招标、实质指定”的“萝卜招标”“明招暗定”问题突出,甚至退回“业主封闭运作”模式,法律刚性约束未充分落地;三是监管协同不足,跨部门、跨区域监管衔接不畅,违规行为发现难、查处难、追责难,制度震慑力有待强化。

(三)关键环节层面:两大核心争议尚未破解,重构规则体系势在必行

一是低价中标机制异化,亟需推动价格机制理性回归。低价中标作为市场化竞争的重要形式,本应体现“质价相符”原则,但实践中机制异化严重,背离“优质优价”市场规律,亟须拨乱反正:一方面部分项目走入极端,过度“妖魔化”低价中标,刻意压低价格评审权重,导致价格信号失真、竞争不充分;另一方面缺乏健全的配套保障与惩戒机制,履约担保、质量保险制度不完善,信用惩戒力度不足,恶意低价中标、中标后偷工减料、违约失信等问题频发,让恶意低价中标、“低价低质”有机可乘。反观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家,虽同样面临极端低价问题,但通过严密合同管理、严格履约验收、“一次违约终身禁入”信用惩戒,有效实现“低价不低质”,值得借鉴。从改革方向看,需推进理论正本,明确价格竞争是市场效率的体现,但恶意低价是市场失灵,需通过成本透明化与履约担保机制遏制;强化制度创新,推广“经评审合理低价法”,引入技术、质量、绿色等多维评价指标;突出价值引领,将高质量发展导向嵌入评标体系,使招标成为产业升级的助推器,而非低质低效的保护伞。

二是技术应用存在迷信误区。当前AI、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在招标采购领域应用逐步普及,有效提升了工作效率、减少了人为操作漏洞,但部分主体存在“技术替代制度”的错误认知,认为“人不可信”。但事实上,技术具有中性属性,规则设计、技术操控、责任承担仍依赖人,技术只能作为提升效率、强化监管的辅助手段,不能替代制度完善、规则优化的核心作用。


三、锚定优化方向,推动法律高质量完善


25年实践检验证明,《招标投标法》为我国市场经济规范运行奠定了坚实基础,问题多、关注度高,恰恰体现了法律的重要性与生命力。完善该法,既是破解当前行业痛点的迫切需求,更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惠及长远发展的重大举措,更是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修法部署、构建现代化招投标体制机制的核心抓手。

(一)强化制度刚性,筑牢法治保障底线

始终坚守“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立法原则,一是细化强制招标范围与豁免清单,明确豁免情形认定标准与程序,杜绝“随意豁免、规避招标”;二是强化程序刚性约束,规范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编制、评标过程管理、结果公示等全流程环节,要求全程留痕、信息公开、结果可追溯,杜绝程序变通,切实落实“提高工作透明度”的修法要求;三是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明确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监管部门等各方主体责任,对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加大处罚力度与追责层级,强化对违法活动的打击力度,提升制度震慑力。

(二)聚焦突出痛点,优化配套制度体系

一是规范代理行业发展,推动行业转型升级。以“有效市场+有为治理”为导向,动态调整行业准入标准,建立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强化服务质量监管,明确自主招标的能力认定标准与监管要求,平衡“专业代理服务”与“业主自主权利”;同时强化从业人员能力建设,建立从业人员终身职业教育体系,推行星级评价机制,聚焦“管好人”筑牢行业发展根基;重构监管逻辑,从“资质审批”转向“信用约束+过程追溯”,推动行业优胜劣汰、提质升级。

二是完善低价中标配套机制,实现“优价优质、优胜劣汰”。科学设定价格评审权重,兼顾价格合理性与质量可靠性,全面推行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招标采购信用体系,对恶意低价、违约失信企业实行“一次中标违约、终身受限”,切实遏制“低价低质”乱象,落实“改进评标办法”的核心要求。

三是理性推进技术应用,强化制度与技术协同。明确新技术应用规范,强化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以“制度+技术”双轮驱动,实现“规则刚性约束+技术高效赋能”,提升招标采购全流程规范化水平,以技术赋能提升透明度,助力破除隐性壁垒。

四是破除体制机制壁垒,终结程序空转乱象。坚决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清理各类地方保护、行业壁垒性质的歧视性条款,进一步推行全国统一的招标文件范本制度,推进招标文件标准化、规范化进程,从制度层面打破部门与地方制度壁垒,护航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压实“管办分离”要求,严禁行政力量充当“隐形招标人”,推动监管部门回归监督本位,健全跨部门监管协同机制,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公平秩序,从制度根源破除隐性壁垒。

(三)凝聚多方共识,提升立法修订质效

立法修订需紧扣25年实践反馈,坚持“实事求是、切合实践”原则,既要回归立法初心、守住制度底线,也要直面实践痛点、回应市场诉求,更要紧扣国务院常务会议的修法部署要求,具体需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广泛倾听基层声音,充分征求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市场主体意见,吸纳企业、行业协会、法学专家的合理建议,确保修订内容符合行业实际需求;二是延续立法较真精神,传承当年立法“直面问题、据理力争、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对争议条款充分论证、凝聚共识,避免“妥协式修订”,确保每条规定都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三是强化部门协同,推动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市场主体联动,健全跨部门监管协同机制,形成“立法完善、监管协同、行业自律、主体守信”的良性生态。

《招标投标法》见证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历程,也为行业规范运行保驾护航。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以国务院常务会议修法部署为指引,以《招标投标法》实施25周年为契机,守住公平正义底线、把住制度刚性红线、放开市场活力上限,以本次修法为契机,推动招投标法律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升级,让《招标投标法》在下一个25年继续为我国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国家经济治理现代化水平提供坚实法治保障,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筑牢制度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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