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几点修订建议
丁贵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招标投标法》的历史意义
在《招标投标法》实施25周年之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在每年几十万亿公共资源交易规模的今天,在千百万企业为招标采购奔波忙碌的今天,我们深刻体会到《招标投标法》颁布的意义重大。
首先,《招标投标法》的颁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招标投标法》奠定了我国统一招标投标制度框架,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标志着我国在规范市场秩序、推动经济体制改革和促进公平竞争方面迈出了关键一步。
其次,《招标投标法》的颁布,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国家法律。它的出台填补了长期以来在工程建设领域缺乏统一法律依据的空白,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了明确的行为准则和法律保障。
第三,《招标投标法》的颁布,规范了市场秩序。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垄断,提升资源配置效率,通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等手段,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第四,《招标投标法》的颁布,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一步。它确立了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制度,打破了长期以来的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了平等竞争的机会。
第五,《招标投标法》的颁布,构建了市场经济法治基础。为各类主体提供法律保障,完善信用体系和监管机制,提升法治化水平,构建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环境。
第六,《招标投标法》的颁布,提高了公共资源利用配置的经济效益。优化了项目质量,通过数字化、专业化招标,提升交易效率,助力企业降本增效。
第七,《招标投标法》的颁布,有效地遏制了腐败问题。确立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有效遏制了工程项目中暗箱操作、“明招暗定”等腐败现象,防止了权力滥用和围标串标行为,提升了资源配置效率和项目质量,成为预防和惩治腐败的重要制度屏障。
第八,《招标投标法》的颁布,促进了我国的改革开放。《招标投标法》作为规范采购与工程建设活动的重要法律机制,在国际经济合作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其应用不仅促进了跨国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也推动了全球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国际贸易的发展。
二、修订《招标投标法》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健全遵守市场经济逻辑的监督管理机制
修订《招标投标法》要解决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问题。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逻辑,建立裁判员与运动员相分立、监督方具有独立性的监督管理机制。
(二)建立完善“择优择强”的招标投标机制
解决劣币驱逐良币问题,是修订《招标投标法》的一项重要任务。招标投标制度在公开、公平、公正前提下实现“择优择强”的目的,需要从机制设计、政策执行、技术支撑等多维度综合施策,立法宗旨上要从“程序导向”向“结果导向”转变。构建“制度刚性+技术柔性+信用导向”的协同机制,同时借鉴成功案例优化实践,充分发挥市场经济“优胜劣汰”作用,使招标投标市场充满生机与活力。
(三)建立科学的“合理低价”招标投标机制
科学的“合理低价”“低价保证金”招标投标机制是世界银行和发达国家通行的招标投标制度,实践证明是从源头上治理串通投标的根本之策。然而,在我国的实践中却时常出现低价中标高价索赔、低价抢标低质低效、低价中标烂尾工程的情况,长期困扰着招标投标领域。在修订《招标投标法》中,应重点突破此难题。立法建立完善工程投标低价保证金制度,建立完善与之相配套的投资变更、建设管理、信用管理等法律制度,彻底解决低价投标不负责任的问题。建立完善投标低价保证金制度,不是简单的评标办法的优化问题,而是招标投标制度的重大变革问题,个人认为这是修订《招标投标法》的核心任务之一。
(四)建立完善招标投标信用管理机制
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也是招标投标交易的基础。国家高度重视诚信体系的建设,明确要求要健全诚信体系,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的诚信体系建设。修法的关键是如何将信用管理法治化、标准化、程序化,做到真正落实。建立全国统一的招标投标交易违法违规行为记分办法;招标投标交易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公告制度;招标投标交易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标准。从而形成守信者激励、不断发展;失信者惩戒、优胜劣汰的市场诚信机制。
(五)完善招标投标社会监督机制
社会监督机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完善招标投标交易社会监督机制是完善现代社会治理机制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修法要强化招投标机制,做到运行公开透明,保证社会公众知情权;完善招标投标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各方面当事人的操作程序、办法、标准、细则,为社会监督提供法律法规标准依据;为社会监督的具体实施建立传导机制,使招标投标交易全过程在阳光下运行。
拓宽监督渠道,建立激励制度。招标投标交易涉及方方面面,环节众多、错综复杂,行政监督有其局限性,鼓励社会监督要拓宽监督渠道,建立激励制度。
(六)完善法律法规治理串通投标
治理串通投标从《招标投标法》修订方面,主要考虑完善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招标人、投标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交易平台工作人员及监督管理人员串通投标(如泄露标底、内定中标)的法律责任,避免灰色地带;二是从法律、制度、管理上完善低价保证金制度,完善经评审的最低价评标办法,从源头上治理串通投标;三是健全法律与社会监督衔接机制。
《招标投标法》的修订不仅是技术性调整,更重要的是推动中国招标投标从“程序导向”转向“结果导向”的关键变革。其紧迫性体现在:破解劣币驱逐良币难题,破解自我监管困局,冲出低价抢标陷阱,打造信用管理基础,建立社会监督的天罗地网,打破串通投标的魔咒,使招标投标事业更加公平、高效、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