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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的范式改革:从程序合规到系统治理——基于联合国、美国联邦政府与世行体系的比较及对两法修订的战略启示
发布时间:2026-03-04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26年第1期
本文首发于《招标采购管理》202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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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的范式改革:从程序合规到系统治理

——基于联合国、美国联邦政府与世行体系的比较及对两法修订的战略启示

赵勇   国际关系学院


全球公共采购正经历从“程序合规”迈向“系统治理”的范式改革。本文以“防火墙采购案”为切入点,揭示中国《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因固守程序管控旧范式而面临系统性危机。通过系统比较联合国、美国与世行三大国际样本,提炼出以物有所值为导向、专业能力为支撑、柔性工具为手段的新范式内核。诊断中国采购制度存在战略缺失、专业虚化与系统僵化三大症候,提出通过确立物有所值的统领性原则、构建采购官责任制、推动采购工具模块化升级、建立数据驱动的智慧监管体系这四大支柱,完成从程序法到治理法的范式重构。研究论证,两法修订是实现公共资源配置效能提升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制度契机。


一、引言:范式危机的出现-当“招标投标”无法承载现代采购之重


(一)重庆三峡学院“防火墙采购案”-一个揭示范式危机的典型样本

2025年曝光的重庆三峡学院“防火墙采购案”,以其极具戏剧性的反差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一款市场售价不足300元的普通路由器,竟以85万元的天价中标,被当作专业的“防火墙”设备采购。这一看似荒诞的个案,实则深刻揭示了现行《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两法)框架下公共采购面临的系统性困境,清晰地展现了范式不适应的危机。

1.需求固化与规则僵化:技术需求的系统性失真

在该案中,采购需求的界定出现了根本性的偏差。

(1)需求界定的刚性错位

采购人在制定技术需求时,缺乏专业、审慎的需求调查与论证流程。现行制度对“采购什么”这一前置性问题缺乏有效规制,使得错误的需求描述能够无障碍地进入采购程序。这种需求固化的背后,是制度对专业性判断的忽视和对形式合规的过度依赖。

(2)技术参数的封闭性

招标(采购)文件的技术要求未能反映真实的设备功能与市场实际情况,形成了与技术创新和市场实践脱节的“闭门造车”。这种僵化的需求描述,不仅无法实现采购目标,反而为后续的评审失范埋下了伏笔。

2.创新抑制与技术路线排斥:采购目标的系统性偏离

该案还凸显了现行制度在促进技术创新方面的结构性障碍。

(1)技术路线的单一性强制

现实中的采购可分为功能型采购与创新型采购两类。我国两法的制度假设是功能型采购,而忽视了创新型采购。当采购需求被错误地界定为“路由器”而非“防火墙”时,实际上排除了所有真正符合安全防护要求的技术方案。这种需求描述的偏差,导致了技术路线的系统性排斥-不是排斥某一特定技术路线,而是排斥了所有正确的技术路线。

(2)创新环境的抑制

在如此失真的需求框架下,供应商面临两难选择:要么提供不符合真实需求的低价普通设备,要么因提供真正符合需求的高价专业设备而在价格评审中处于劣势。这种机制系统性地抑制了技术创新和质量竞争,使得采购结果与“物有所值”的目标背道而驰。

3.权责脱节与闭环失效:评审环节的集体失守

调查结果显示,该项目经过了完整的采购流程:有预算批复、委托了采购中心、成立了谈判和评审小组。然而,这个看似严密的监督闭环却在各个环节全面失效。

(1)评审专家的责任虚化

两名评审专家未对设备型号进行实质性核查,采购人代表发现问题后未履行报告职责。在现行的“集体决策”机制下,个体责任被稀释,专业判断被形式化。评审环节本应发挥的专业把关作用,在责任分散的机制下形同虚设。

(2)监督闭环的系统性失效

从需求制定、文件编制到评审监督,多个环节的参与者均未尽责。这并非个别人员的失职,而是制度性权责脱节的必然结果。当权力与责任被人为分离,当集体决策成为无人负责的庇护所,再严密的程序设计也无法保证采购目标的实现。

(二)范式危机的确证:从程序合规到系统治理的迫切性

在前述案例中,所有程序环节在形式上均符合法律规定,却产生了完全背离采购目标的荒谬结果。在实践中,类似该案的招标采购活动持续上演。这些问题根植于当前两法过度强调程序合规,而非结果效能的立法范式。

问题的根源在于现行范式将招标采购简化为一个事务性、程序性的过程,而非一个需要专业能力、权责对等和持续优化的治理体系。当制度过度关注“是否走了所有规定的步骤”,而忽视“这些步骤是否产生了应有的价值”时,范式危机就此形成。

因此,两法面临的不是技术性修补,而是需要从程序法向治理法的范式重构,这将是本文后续讨论的中心议题。

(三)本文中心论点:从程序合规到系统治理的范式革命

“防火墙采购案”所暴露的困境,并非我国特有,而是全球公共采购制度发展进程中普遍经历的阵痛。深入考察国际采购制度演进脉络可以发现,全球先进的采购制度已整体迈入“系统治理”新范式,这标志着与传统程序法范式的根本决裂。

本文引入托马斯·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中提出的范式理论作为分析视角,将全球公共采购制度的演进视为一个类似的范式转换过程:以程序合规为中心的旧范式已无法应对现代公共采购的复杂性,系统性失效的案例频发,正是范式危机的典型症候,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美国联邦政府、世界银行等先行者的改革实践,则共同勾勒出一个系统治理新范式的清晰轮廓。

这一范式革命的根本特征体现在三个维度:

1.战略性

将采购从孤立的交易行为提升为实现国家政策目标的重要工具。采购不再仅仅追求程序合规,更要服务于创新驱动、绿色发展、产业扶持等宏观战略,成为公共资源配置的精准抓手。

2.专业化

以科学管理取代行政流程。建立权责对等的专业采购官制度,赋予其基于“物有所值”原则的裁量权,同时配套严格的职业伦理约束和终身追责机制,使专业判断成为采购决策的基石。

3.适应性

以柔性规则取代刚性程序。通过构建多元化的采购方法工具箱,允许根据项目复杂程度、市场条件和政策目标,灵活选择竞争性谈判、框架协议等最适宜的采购方式,并在需求界定、评审标准等环节保持必要的开放性和互动性。

两法修订的成败关键,就在于能否突破现行以程序管控为核心的制度窠臼,实现从程序法范式向治理法范式的根本性跃迁。这一跃迁不仅是技术层面的规则调整,更是立法理念、制度逻辑和运行机制的全方位重构。


二、范式革命的三大实践样本:超越方法论的制度逻辑


真正的变革并非在于增加几种新的采购方式,而在于重构整个制度的底层逻辑。下文选取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美国联邦政府及世界银行的采购体系作为三大样本,分别从法律范式、行政范式与发展范式的维度,分析系统治理新范式的实现路径。

(一)联合国《示范法》:法律范式的现代化——构建“原则导向”的柔性秩序

联合国《示范法》从1994年到2011年的修订,远非简单的采购方法扩充,而是一场深入流程细节的“柔性化”革命。下面通过系统对比两版示范法在技术规格描述、评审标准设定、投标澄清、异常低价处理、合同授予机制及谈判规则等微观环节的演变,揭示其从“以程序合规为中心”的刚性管制,转向“以物有所值为导向”的柔性治理的内在逻辑。

1.核心理念的转向:为流程细节的柔性化奠定基础

1994年《示范法》构建了一个以公开招标为默认最优标准的体系,其流程设计侧重于通过标准化和禁止性规定来保障程序公平,体现了“防弊重于兴利”的刚性思维。

2011年《示范法》实现了理念层面的升华。它通过将立法语言从“除非……否则必须招标”的负面清单模式,转变为“根据情况选择最合适方法”的采购工具箱模式,为后续在具体流程中嵌入专业裁量权和精细化规则打开了空间。

2.关键流程细节的柔性化演进:从机械执行到专业裁量

(1)需求确定阶段:从技术规格到性能规格

1994年《示范法》(第16条):“任何规格、平面图、图样、设计和要求或对于服务的说明,应尽可能以拟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有关的客观技术和质量特点为依据”。着重强调技术规格的重要性。

2011年《示范法》(第10条):“可行情况下,采购标的说明应当客观、实用、通用。采购标的说明应当规定该标的的有关技术特点、质量特点或性能特点”。

可以看出,语气的精妙变化,加上性能规格的引入,为创新和竞争开辟了通道。

(2)文件编制阶段:以透明换取裁量空间

1994年《示范法》:要求将评审标准设定在招标文件中。

2011年《示范法》(第11条):招标文件中可以明确“各评审标准的相对权重”,也可以“其按重要性降序排列”。

此举承认人类知识的有限理性,为采购人施行“物有所值”评审提供了合法性基础。通过事前的完全透明,制度赋予了评审专家在综合考量价格、质量、技术、全生命周期成本等因素时的合法裁量权。

(3)评审与定标阶段:引入专业化判断流程

①对投标(响应)文件的处理

1994年《示范法》(第34条):严格禁止任何涉及“实质内容”的澄清或修改。

2011年《示范法》的精细化(第16条):在保留原则的同时,更清晰地导向允许采购人行使专业判断,“在采购程序的任何阶段,采购人可以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作出澄清”。

②对异常低价的处理

1994年《示范法》:缺乏专门程序,易导致基于怀疑的简单否决。

2011年《示范法》(第20条):引入基于风险的核实程序。要求采购人应当书面要求投标人对异常低价进行澄清,并可要求其提供详细的价格构成。仅在核实后仍认为存在重大履约风险时,方可拒绝。

用审慎的专业核实替代了刚性的主观否决,既保护了采购人利益,也保障了供应商凭借高效创新方案低价竞标的权利。

③合同授予与生效机制

1994年《示范法》(第36条):规定中标通知发出后,满足条件则“采购合同即告生效”。评标结果直接导致合同成立。

2011年《示范法》(第22条):流程变为:通知接受→(签署书面合同)→采购人最终签署→合同生效。

引入了采购人最终确认权。这使得评审结果从法定结论转变为专业建议。采购人的授权官员在合同生效前拥有最后一次审查机会,将最终的授予决定及其责任明确地落在自身。这是评定分离与权责对等原则在流程终端的具体体现。

(4)谈判条款:从普遍禁止到情境化工具

1994年《示范法》(第35条):在招标程序中明确标题为“禁止与供应商或承包商进行谈判”,是一种普遍性的、刚性的禁止。

2011年《示范法》:原则性禁止的限缩——将禁止谈判的原则严格限定在标准招标流程内。

广泛的情境化授权:在竞争性对话(第30条)、竞争性谈判(第29条)等方法中,谈判被明确设定为关键和法定环节。

柔性化体现:谈判从一个被普遍防范的违规行为,转变为在复杂采购、需求不明确等特定情境下被鼓励使用的专业工具。这标志着制度设计从单纯防范风险,转向了积极管理风险以获取更优结果。

3.启示:采购制度为柔性治理提供空间和工具

随着技术的进步、世界各国采购能力的提升,联合国《示范法》与时俱进,从1994年“家长式”的刚性管制,转变为2011年“赋能式”的框架设计。法律不再规定“必须怎么做”,而是设定“必须遵守的原则”,并提供多样化的合规路径。用一句话来概括:采购制度本身可以且应当为柔性治理提供空间和工具。

(二)美国联邦采购体系:行政范式的专业化-构建“权责对等”的执行体系

美国联邦采购体系的专业化转型,始于对传统采购模式的深刻反思。20世纪80年代频发的“天价采购”丑闻—436美元的锤子、7600美元的咖啡壶-暴露的并非简单的腐败问题,而是采购人员专业能力严重不足导致的系统性失灵。这一认识促使美国开启了从“程序合规”到“专业治理”的范式革命。

1.采购方式的根本变革:从密封招标优先到最佳价值导向

美国采购制度的转型首先体现在采购方式的根本性调整上。1861年《民用综合拨款法》确立的密封招标优先原则,在经历一个多世纪的实践后,最终在1984年《合同竞争法》中被彻底废除。这一立法变革打破了程序刚性的束缚,为专业化采购决策开辟了空间。

法律不再强制要求采用单一采购方式,而是授权采购人员根据项目特点,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中灵活选择。特别是在复杂采购项目中,竞争性谈判等柔性方式的运用,使得采购人员能够通过多轮互动,真正把握供应商的技术能力和方案优劣。

2.合同官制度:权责对等的专业化载体

合同官制度是美国采购体系专业化的核心设计。这一制度通过将采购决定权与个人职业声誉、法律责任直接捆绑,塑造了审慎的采购决策者。

美国联邦政府在1990年底首次颁布了《增强国防采购人员能力法》,要求国防部为采购人员建立教育和培训标准、确立教育与培训需求以及相关课程。该法随后经过修订,建立了国防采购人员的初、中、高三级体系,确立了国防采购人员证书制度、核心课程以及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该法在法律层面开创了联邦采购人员能力建设的先河,为后来的民用采购人员能力建设提供了模板。2003年颁布《服务采购改革法》定义“采购”不仅包含传统的签约功能,还包括需求确定、评估及合同执行,以及技术及管理指导,扩大了联邦采购人员的范畴,还确立了对于民事机关采购人员在教育、培训、经验方面的要求。《服务采购改革法》还为采购人员培训基金的设立及其他采购人员能力建设的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在2009财年的《增强国防采购人员能力法》中,授权除国防部外的政府机关制订采购人员发展五年战略规划。

联邦政府的行政分支依据上述法律,分别于1992年、1997年和2005年向所有行政机关的最高行政长官发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政策函,用以加强联邦采购领域人员的能力建设,并且尽可能地将国防和民用采购人员的要求统一起来。

上述法律、政策的结晶是联邦采购证书项目,是专门为了设立联邦采购人员应当具备的核心能力的教育、培训和经验的标准。该项目于2005年12月获得采购总监委员会的批准。继顺利推行联邦采购证书-合同官项目之后,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又于2007年4月推出了联邦采购证书-采购计划和项目经理序列,于2007年11月推出了联邦采购证书-合同官技术代表序列。于2008年5月以管理和预算办公室备忘录的形式启动了联邦采购证书-采购评估员序列。

美国联邦政府用了二十余年时间构建了完整的采购专业人员培养体系,为合同官制度的有效运行提供了人才保障。合同官不仅是采购操作的执行者,更是独立承担责任的专业决策主体。在采购评审过程中,合同官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可以自行组织评审,在需要时聘请专家协助;可以接受或否决评审委员会的建议;甚至在评审专家意见分歧时进行协调裁决。这种权力配置使得采购决策的责任主体明确无误。

与权力相对应的是严格的责任约束。合同官需要通过联邦采购证书项目的严格认证,接受持续的专业培训,并对其决策承担个人责任。这种权责对等的制度设计,确保了专业裁量权不被滥用。

3.“最佳价值”决策文化的制度化

美国联邦政府采购体系通过系统的制度安排,将最佳价值理念转化为可操作的决策机制。在竞争性谈判中,法规明确要求综合考虑价格与非价格因素,并授权采购人员根据项目特点确定各因素的相对权重。

这种决策文化的核心在于对“响应性”与“履约能力”的精细区分。响应性审查关注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要求,是相对客观的技术判断;而履约能力评估则由合同官负责,通过分析供应商过往业绩趋势,判断其实际执行能力。这种区分突破了单纯依赖投标文件的局限,使采购决策建立在更加全面、真实的专业评估基础上。

4.成熟流程与新兴技术的融合应用

美国联邦政府采购体系建立了一套复杂而成熟的流程,支持专业官员做出最佳价值判断。这套流程允许采购人员与供应商进行多轮互动,通过澄清、讨论和谈判,确保双方对需求理解的一致性和方案优化的可能性。

与此同时,美国积极推动新兴技术在采购中的应用。电子化采购平台的建立、协议供货模式的推广、货架商品直接采购的便利化,在提高采购效率的同时,为专业判断提供了更好的技术支撑。特别是联邦供应商履约信息系统的完善,为合同官评估供应商过往表现提供了可靠的数据基础。

5.启示:专业化是柔性化的基石

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改革的经验充分证明,制度的柔性化必须建立在人的专业化基础之上。

这一完整的人才培养和制度建构历程,对两法修订的启示在于:在追求程序柔性的同时,必须同步推进采购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建立系统的培训认证体系和权责清晰的决策机制。只有培育出具备专业判断能力的采购官员,赋予其相应的权力并建立严格的问责机制,才能真正实现从机械执行程序到追求“物有所值”的根本转变。

(三)世界银行采购体系:发展范式的效能化——重塑“结果导向”的援助逻辑

世界银行在2012年至2015年间推动的采购政策改革,被其官方称为“50多年来世行采购政策的第一次重大改革”。此次改革并非简单的程序调整,而是从根本上将采购从合规工具转变为实现发展目标的重要手段。

1.核心理念重构:从合规性检查到战略赋能

世界银行新采购框架的确立于2015年7月21日获执行董事会批准,并于2016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其核心精神集中体现为两大原则:

(1)物有所值。不再局限于最低价中标,而是将价格、质量、可持续性、生命周期成本等纳入综合评估体系,追求发展资源的最优配置。

(2)符合所需。强调采购方式必须与项目目标、国家背景、市场条件及风险等级相适应,拒绝一刀切的僵化模式。

这两大原则的确立,标志着世行采购从传统的监督者角色,转向与借款国共同追求发展效能的合作伙伴。

2.关键机制创新:以“项目采购发展战略”为中心的系统再造

为落实新范式,世行系统性地构建了若干关键机制:

(1)项目采购发展战略(Project Procurement Strategy for Development,PPSD)。PPSD是此次改革的关键工具。世行要求对每个贷款项目在采购准备阶段必须开展PPSD评估,系统分析项目需求、市场结构、风险等级与发展目标,并据此确定最适合的采购方式与风险管控策略。

①风险分级管理。PPSD将项目风险划分为高、较高、轻微、低四个等级,并设定风险临界值。高于临界值的项目须接受更严格的事前审核,反之则简化流程,实现“基于风险的监管”。

②资源分配依据。世行将依据PPSD评估结果及其所反映的借款国历史表现,来决定资源分配的优先顺序,从而激励借款国提升采购能力。

(2)采购方式的灵活化与战略化。世行打破了以往对国际竞争性招标(可以说是我国“公开招标”方式的立法模板)的过度依赖,构建了更加多元、灵活的采购工具箱。

①授权使用替代性采购方式。在符合新政策第十章第12款的前提下,允许借款国使用其本国成熟的采购方式,或世行认可的其他多边开发银行、全部GPA成员国的采购方式。

②引入绩效导向工具。明确鼓励采用基于绩效的采购、基于资质的选择等方法,使采购方式更好地服务于复杂项目和创新型需求。

(3)强化履约管理与绩效评估。世行特别强调对合同履行阶段的监控,以保障发展成果的真正落地。①建立STEP系统。通过采购交易系统化追踪系统(Systematic Tracking of Exchanges in Procurement系统,是世界银行用于跟踪采购活动的内部定制化IT系统),对采购全过程进行跟踪,并向委员会定期汇报项目进展与绩效指标。②强化合同后评估。对重大项目,世行将对合同执行情况分指标进行打分,并将评价结果提交执行董事会审议,形成强有力的结果倒逼机制。

(4)构建以诚信与效率为目标的保障体系

一是反腐与诚信制度化。除沿用2011年版的《反贪污腐败指南》外,新框架的《规章》进一步细化了反腐细节,要求借款国政府采取具体措施。二是投诉处理机制优化。设立授予合同前10日的强制公示与质疑期;世行会委派工作人员协助处理投诉,并要求借款国提交所有投诉报告,以增强救济程序的可信度与公正性。

3.启示:公共采购必须服务于更高层次的公共价值

世界银行的改革实践深刻揭示,现代公共采购制度的顶层设计不应再局限于确保“买得对”的程序合规,而应系统性地转向追求“买得好”的发展效能。这意味着,采购策略必须与国家宏观战略目标—如产业发展、绿色转型、创新驱动等—实现深度融合,使采购成为执行公共政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抓手。为实现这一目标,制度设计须具备高度的适应性与灵活性,提供多样化的采购方法工具箱,以应对不同项目类型、市场环境与发展阶段的复杂需求。同时,必须建立起贯穿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绩效管理体系,从需求界定、战略规划到合同履行与效果评估,形成以结果为导向的监督与反馈机制,确保公共资金切实转化为可衡量、可追溯的发展成果。


三、诊断两法:范式滞后的症候与根源


防火墙采购案绝非孤例,它犹如一纸诊断书,清晰地揭示出了我国以两法为核心的公共采购体系所患的“范式不适症”。其病症集中表现为三大沉疴:

其一,战略缺失。现行法律体系缺乏“物有所值”这一统领性原则的明确规定,导致采购实践在失去战略锚点后,极易滑向两个极端:要么陷入唯最低价是举的恶性循环,催生劣币驱逐良币;要么固守唯分数是瞻的机械量化,使评审沦为僵化的数学计算。这两种倾向均与项目终极目标严重脱节,使采购从实现公共价值的战略工具,降格为追求程序正确的数字游戏。

其二,专业虚化。随机抽取构成的评标委员会制度,在试图实现形式公平的同时,也造成了深刻的权责断裂。它系统性地导致了“最懂需求的人不负责决策,最终决策的人却不承担长期责任”的荒诞局面。这种制度设计不仅抑制了专业能力的生长与运用,更使得宝贵的专业判断在集体决策的外壳下被稀释、虚化,评审环节的关键把关作用形同虚设。

其三,系统僵化。对谈判功能的忽视甚至敌意、僵化的等标期、对投标人家数的形式化要求、对评标委员会评标结论的强制性使用等,共同编织了一张刚性过强的制度之网。这使得整个采购系统在面对复杂、创新和高度不确定性的现实需求时,缺乏必要的适应性与回应性。

究其根源,上述症候均源于立法背后陈旧的隐含范式:仍将公共采购视为一个高风险、需被严密监控的事务性流程,而非一项需要授权、赋能并积极追求价值的战略性政府职能。这种防御型立法思维,过度聚焦于“防止出错”的程序合规,而系统性忽视了“如何做好”的结果效能。


四、范式重构的路径:两法修订的战略选择


(一)确立“物有所值”为法律的统领性原则

范式重构,理念先行。以《招标投标法》为例,建议第一条立法目的中开宗明义,将核心目标从“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升为“促进公共资金实现物有所值,保障公共项目效能,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这不仅是文本的修改,更是价值导向的根本性扭转,为后续所有制度设计提供根本遵循。“物有所值”原则应像一根红线,贯穿于需求管理、评审标准、定标决策和绩效评估的全过程,引导采购活动从“买得便宜”转向“买得明智”。

(二)引擎再造:构建“专业化采购主体”与明晰的责任链条

制度的柔性化与专业化,必须建立在主体权责清晰的基础之上。当前两法改革的要害,在于将分散、虚化的责任,凝聚到具备专业能力的“采购官”身上,并配以坚实的内部控制体系作为保障。这不仅是《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的精髓,也是《政府采购法》体系中内控管理要求的深化。

确立采购官的法律地位与权责:应在法律层面确立“采购官”或“采购责任人”制度,明确其作为采购活动的最重要的责任主体。采购官需经过严格的培训、资格考试与认证,对其主导的采购项目享有从需求确定、程序选择到合同授予的实质性裁量权,并承担与之匹配的终身责任。这旨在终结“集体负责”实则“无人负责”的困境,将《招标投标法》体系下的“招标人责任”与《政府采购法》体系下的“采购人主体责任”真正人格化、具体化。

构建专业化的任职与能力保障机制:参照美国联邦合同官体系与世行采购专家模型,建立涵盖初、中、高三级的分级认证与持续培训制度。采购官的职业发展、薪酬待遇与采购绩效挂钩,从而系统性地培育一支具备“价值判断力、法律素养与职业伦理”的专业采购队伍,为“物有所值”原则的实现提供人的保障。

以严密内控支撑采购官正当行权:采购官的裁量权绝非独断专权,必须在法律所确立的框架下运行。这意味着要建立健全不相容岗位分离、重大决策集体研究、合规审查与全过程留痕等内控机制。内控体系不是要束缚采购官的手脚,而是通过规范流程、制衡权力,为其专业判断和风险决策提供“安全护栏”与合法性背书,实现赋能与控权的平衡。

(三)采购工具箱升级:从“封装式工具”到“模块化零件”

现代公共采购面对的是多元化的治理场景,从标准化的通用货物到高度复杂的工程项目,再到定义模糊的服务采购与从无到有的创新研发。以“管道式”“封装式”的固定采购方式来应对如此纷繁复杂的现实,无异于试图用几把固定尺寸的手术刀完成所有类型的外科手术,其结果必然是系统性失灵。因此,采购工具箱的升级,必须超越在现有采购方式中修修补补的层面,转向一场更深层次的“零件化”与“模块化”治理革命。

1.从“管道式封装”到“零件化组装”的范式突破

传统采购工具,如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均采用管道式的线性流程和封装式的固定搭配。其设计初衷是为了降低操作与监督成本,但却以牺牲灵活性、适应性与创新性为代价。采购工具本质上是由确定需求的时点及主体、竞争范围、供应商产生方式、信息传递方式、报价方式及评审方式等重要“零件”组成的。未来的改革方向,应是在法律层面承认这些“零件”的可组合性。这意味着,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属性(如技术成熟度、需求明确性、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法律规定的原则和边界内,像搭积木一样灵活组合出最适配的采购流程。例如,对于一个技术方案尚不明确但战略意义重大的项目,采购人可以合法地采用公告邀请供应商,在采购过程中通过竞争性谈判来明晰需求,并采用多轮报价与综合评审来优化方案并确定最优供应商。这种零件化改革,将使采购方式从几种僵化的预设模式解放为一个充满可能性的自适应工具箱。

2.引入合作创新采购:引领采购改革的中国方案

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正是对上述理念的前瞻性实践,它标志着中国在引领以合作创新为特征的采购改革中迈出了关键一步。

传统采购制度假设市场存在现成解决方案,其“固定价格、明确需求”的逻辑与研发活动固有的不确定性、高风险性根本冲突。合作创新采购则直面这一矛盾,其核心在于采购人与供应商合作研发,共担风险,并按约定采购研发成功的新产品、新技术。

对于关键机制设计:该方法系统性地重构了采购“零件”。对于需求确定:需求在“创新概念交流”与“研发竞争谈判”过程中动态演进并最终明确,而非在采购前固化。对于合同类型:采用成本补偿合同,合理分摊研发过程中的不可预知成本,取代了不切实际的固定总价,这与国际领先实践完全吻合。对于关系模式:将采购人与供应商的关系从传统的非合作博弈转变为合作博弈,并通过研发合同、首购订购等机制设计,建立起长期互信的合作框架。

合作创新采购的引入,不仅为破解高精尖技术“卡脖子”难题提供了采购通路,更代表了中国对公共采购理论的重大贡献——将“诚实信用”这一要素,通过制度设计内化为可执行、可保障的采购核心要素。

3.用“基于风险的适配”替代“一刀切的管制”

零件的灵活组装与合作创新采购的引入,必然要求监管模式的同步升级。我们必须摒弃对等标期、投标人数量、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固定比例等形式要件的刚性规定,转向一种基于风险的适配原则。

弹性化规则:将等标期、投标人数量等要求与项目类型、复杂程度及风险等级动态挂钩。对于技术复杂、需求不明确的高风险创新项目,应允许更长的方案准备期与更深入的供需交流;而对于低风险的标准化采购,则推行简化流程,实现监管资源的精准投放。

(四)智慧监管:构建数据驱动、绩效导向的现代化治理体系

范式革命的成功离不开监管模式的同步进化。传统的“过程介入式”监督耗费大量行政资源却难以防范系统性风险,必须转向以数据为核心、以绩效为导向的智慧监管新范式。这一转型的关键在于利用电子采购平台沉淀全流程数据,构建一个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动态治理生态系统。

1.监管机制重构:从“审批式管控”到“数据化治理”

其关键机制体现在三个层面:

①全流程数据沉淀与分析:依托统一的电子采购平台,将采购活动从需求提出、招标投标、评审定标到合同履行、项目验收的全流程数字化,形成完整的采购数据链。通过对这些数据的挖掘分析,监管重点得以从对单个项目、单个环节的前置审批,转向事后绩效评估、系统性风险预警和大数据合规分析。

②绩效评估与结果应用:建立科学的采购绩效公开发布与评估机制,将“物有所值”原则量化为可考核的指标体系。通过定期发布采购绩效报告,将采购结果与预算安排、部门考核相挂钩,形成以结果倒逼过程优化的正向激励循环。

③风险预警与精准干预:基于历史数据与算法模型,构建采购风险画像与预警系统。系统能够自动识别诸如“异常低价”“围标串标”“履约异常”等风险信号,并按照风险等级推送给相关监管主体,实现从人海战术到精准狙击的转变,使监管干预更具前瞻性和针对性。

2.监管范式转型:从“合规警察”到“风险治理伙伴”

监管模式的升级必然要求监管者角色的重新定义。在智慧监管范式下,监管者的首要职责不再是充当紧盯程序细节的“合规警察”,而是转变为与采购人协同的“风险治理伙伴”。

一是评估采购策略的适配性。监管者的首要任务是评估采购人所选择的“零件组合”(即采购策略、方式与流程)是否与项目的复杂性、市场条件和风险等级相匹配。例如,对于合作创新等高风险采购,监管者应重点关注其风险分担机制与成本补偿结构的合理性,而非纠结于谈判次数的形式合规。

二是通过透明度赋能自律。智慧监管强调“用透明度换取裁量空间”。全过程留痕与数据公开,在赋予采购官更大裁量权的同时,也将其决策置于阳光下,形成了最有效的自律和监督机制。监管者通过监测这些记录,确保裁量权的行使始终服务于“物有所值”的根本目标。

3.治理愿景:迈向智慧治理新阶段

这场以数据驱动和绩效导向为核心的监管革命,其深远意义在于推动整个公共采购体系从僵化、被动的机械执行,迈向敏捷、智慧的现代治理。它使得监管不再是发展的束缚,而是价值的守护者和改革的助推器。


五、结论:迈向公共采购治理现代化新征程


联合国《示范法》的柔性化变革、美国联邦采购体系的专业化建构以及世界银行采购政策的发展效能重塑,共同揭示了一个重要命题:现代公共采购已超越单纯的市场交易行为,成为国家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关键缩影。这一全球性的范式革命,其本质是从以程序控制为核心的程序法范式,转向以价值创造为目标的治理法范式。

我国两法的修订,正面临这一历史性的范式跃迁机遇。本文通过国际比较研究揭示,我国公共采购制度的困境根源在于范式滞后——将采购视为需要严密监控的事务性流程,而非需要专业赋能的价值创造活动。屡见不鲜的负面采购案例,正是这种范式危机的集中体现。

基于此,这次法律修订远非技术性的条文修补,而是一次深刻的制度逻辑革命。其意义不仅在于解决长期困扰采购领域的程序空转、责任虚化及抑制创新等积弊,更在于通过提升公共资源配置的效能与公信力,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一个现代化、专业化、智能化的公共采购体系,将成为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创新活力、落实国家战略的重要政策工具,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中国完全有能力在此次全球采购范式革命中贡献自己的智慧,引领公共采购制度迈向更加开放、灵活、高效的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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