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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代表履行主体责任研究
发布时间:2026-04-24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26年第3期

本文首发于《招标采购管理》202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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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俊  铜陵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摘要:招标人代表履职是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的关键环节,其效能直接关系到评标质量与交易公信力。本文基于《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第二十四条的制度创新,系统分析了招标人代表从“形式列席”到“实质监督”的角色重构路径,并从组织赋能和个人履职两个维度,提出可操作的实施框架,为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提升评标质量提供理论参考和实践指南。

关键词: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代表;履职监督;《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发改法规〔2025〕1358号,以下简称《指引》),是我国招标投标制度迈向“主体负责、过程尽责、效能问责”新阶段的重要标志。其中,对招标人代表监督职责的明确与细化,是改革的亮点之一,为落实招标人评标环节主体责任构建了系统路径。


一、当前招标人代表履职存在的突出问题

在《指引》出台前,招标人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履职普遍存在三个方面问题,导致评标质效不尽如人意。

一是角色模糊“不敢管”。代表的监督权缺乏明确、具体的法规授权,面对评标专家的专业“权威”,甚至是个别专家的倾向性言行,代表因担心“越位”而担责,普遍选择明哲保身,宁愿当一名“旁观者”,“只签字,没意见”。

二是行为失范“不会管”。由于缺乏进一步细化的“履职清单”、标准化的操作流程、规范的干预话术等,代表即便有意监督,也往往“无从下手”,甚至有时还因方法不当,从“不敢管”异化为“胡乱管”,反而影响评标公正。

三是保障失灵“不愿管”。在内部,招标人普遍缺乏针对性的专业培训、履职容错与正向激励机制,代表“干好干坏一个样”,甚至“干得多错得多”。在外部,部分地方以“风险防控”为名推行“无业主评委”制度,更是在政策层面传递了消极信号。


二、《指引》对招标人代表履职的新要求

上述“三不”困境,其本质是招标人主体责任在评标环节出现了制度性悬空、工具性匮乏与动力性不足。《指引》的出台,通过对代表角色进行法定化赋权、对职责进行清单化分解、对过程进行闭环化管理,提供了系统性解决方案。

一是以“角色法定化”破解“不敢管”困境,实现从“被动参与”到“主动监督”。针对代表权责不清、履职底气不足的问题,《指引》第二十四条首次在部门规范性文件层面,将其实质定位为“程序监督员”“行为纠偏员”和“风险报告员”。这一法定授权,为代表依法、依规行使监督权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后盾,使其从心存顾虑的“旁观者”转变为名正言顺的“监督者”。

二是以“职责清单化”破解“不会管”困境,实现从“原则抽象”到“具体可操作”。针对代表因缺乏具体指引而“无从下手”问题,《指引》列举了代表评标时需履行的五项基本职责,概括为:监督评标程序合规;提醒、劝阻并报告评标专家的违规行为;对异常报价、业绩造假、围标串标等重大风险提议研究并提出处置意见等,从而让代表清晰地知道“管什么”“怎么管”。

三是以“管理闭环化”破解“不愿管”困境,实现从“现场片段”到“全程闭环”的延伸。针对内外保障失灵导致的消极心态,《指引》引入了“记录与报告”的强制性要求,形成“发现—干预—记录—报告”的完整闭环,从而将代表的现场监督转化为可追溯、可考核的组织管理活动,为事后的履职评价和容错提供依据,从机制上激发“愿管”的内生动力。


三、招标人代表充分履职的系统方案

为确保《指引》落地,还需从“组织保障”和“个人履职”两个维度,构建一套系统化的解决方案。

(一)通过组织赋能,构筑“敢管、会管、愿管”的支撑环境

招标人单位是落实主体责任的第一关,应当通过系统性建设,为代表履职提供坚实后盾。

一是“精准选派”,解决“谁管”的问题。笔者不赞成“无业主评委”制度,因为放弃最关键的评标环节履职,完全依赖外部专家,一定程度上背离了“主体责任”的原则。建议招标人建立内部代表库,主业项目优先选派本单位懂业务、负责任且无需回避的干部职工;非主业且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如基建、信息化等,则可以探索聘请本系统或同领域熟悉项目的专家作为代表评标,弥补“随机”专家可能存在的“不匹配”等问题。

二是“权威授权”,奠定“敢管”的基石。招标人单位内部要制定《招标人代表履职管理办法》,建立“一书一清单”制度。“一书”即正式的《履职授权委托书》,明确授权范围,为代表现场监督提供合法性凭证;“一清单”即清晰的《权责边界清单》,明确代表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使其履职有据,问责有度。

三是“系统培训”,提升“会管”的实力。建立“岗前准入+持续赋能”的培训体系,岗前培训确保代表熟悉法律法规、项目文件以及招投标流程、电子化操作;持续赋能则通过典型案例复盘、情景模拟演练等方式,重点提升其现场洞察力、风险识别力与规范沟通能力,从根本上解决“不会监督”的问题。

四是“容错激励”,激发“愿管”的动力。单位需建立科学的履职容错与正向激励机制。明确区分因缺乏经验造成的程序性失误与主观恶意违规的界限,为代表依法履职兜底。对被恶意针对的代表,要做好保护措施,并以组织的名义追究恶意者的责任。

建议将招标人代表履职情况纳入干部职工考核体系,对愿意担任、敢于并善于监督的代表给予实质性鼓励,与选拔任用、职称评聘等挂钩,扭转“干多错多、不如不干”的消极心态。

(二)通过行为规范,践行“标前、标中、标后”的全周期履职流程

在组织赋能的基础上,招标人代表个人应遵循标准化的履职流程,将监督职责融入评标全周期。

一是标前做好精研与预判。招标人代表要深度参与项目交底,精通招标文件,特别是评审标准、否决条款和异常情形的处理规定。在此基础上,要主动预判评审争议点,如重大偏差的认定、关键技术参数的优劣比较等,并制定相应的预案。

二是标中做好观察、干预与留痕。要做到“眼到、口到、手到”,并掌握一套规范化沟通干预“话术”。

针对程序合规性监督,要密切跟踪评审流程,确保专家回避、标准应用等环节严格合规。发现偏差,应立即提醒,例如:“各位专家,根据招标文件某章某条,下一环节应进行某项评审。”

针对专家行为规范性监督,要对专家的倾向性言论、诱导性提问等,果断提醒、劝阻并记录。劝阻时需对事不对人,例如:“某专家,您刚才的提问可能对特定投标人构成暗示,为确保公平,请您严格依据招标文件明确的客观标准进行评审。”

针对投标人存在违法嫌疑、报价异常等重大风险,要及时提出处置建议,例如“本人发现某号与某号投标文件在某内容(如错别字、技术方案等)上存在异常一致,建议启动围标串标审查程序”“某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市场成本价),可能存在履约风险,建议启动成本审查程序。”

此外,还需做好全过程留痕,同步填写《评标监督日志》,客观记录时间、人物、事件(关键言论)、干预过程及结果。这份日志是招标人代表履职的证明,也是单位进行履职评价、容错分析,区分主观恶意与程序失误的关键依据。

三是做好标后报告与归档。评标结束后24小时内,建议代表向单位提交评标监督履职报告,报告核心内容包括:监督过程概述、发现的问题及干预情况、对评标委员会公正性与专业性的评价、对中标候选人推荐结果的监督意见。该报告作为定标决策的附件归档,实现招标人主体责任在评标阶段的落实转化。


四、结语

总之,《指引》对招标人代表职责的重构,是压实主体责任、提升评标质效的关键之举。实践中,还需结合远程异地评标、席位制分散评标等情形,有针对性地进一步细化完善。唯有招标人单位提供坚实的组织赋能,代表自身完成从“被动列席”到“主动监督”的角色认知转变,方能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推动招投标活动从“程序正义”迈向“结果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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