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时招标人规定对于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票的投标人,按照其含增值税金额进行评标是否合理?
招标项目存在同时有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票、可抵扣)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普票、不可抵扣,或税务局代开3%专票)的情况,评审时选择含税价或不含税评分可能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
1.考虑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不占招标人成本的情况,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本项目评审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合同签订价格为含增值税价”(前提为投标人都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招标人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增值税金额进行抵扣)。以此消除增值税对评标结果的影响。
2.如果投标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意味着招标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无法对增值税部分进行抵扣,增值税金额就成了招标人实际发生的成本。因此,评标时招标人规定对于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投标人,按照其含增值税金额进行评标。
请问以上做法是否妥当?
郭宪:此种做法不妥当,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统一按照含税价进行价格评审,不应区分纳税人的种类。理由在于,即使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也仅仅是招标人事后得到的优惠补偿,而不是投标人在评标阶段应当享有的评标价格优惠,也就是说该抵扣优惠与评标无关。区分不同纳税人种类按不同规则处理有违公平竞争原则,涉嫌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且属于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的禁止情形;因小规模纳税人多为小微企业,此种做法尤其涉嫌对小微企业构成歧视,与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相背离,极易引起争议。虽然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但建议招标人还是统一以含税价格为准进行价格评审更符合公平竞争原则,也更为稳妥。
郭 宪:中化商务有限公司商务总监,高级国际商务师、咨询工程师(投资)、PMP、招标师,本刊特邀专家。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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