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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的澄清要求不予正面回答时,该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4-07-26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23年第4期

问:评标专家发现某公司的投标文件对设备关键参数前后响应不一致,要求A公司进行澄清。A公司发来的书面回复中罗列了技术资料,并未对要求澄清的关键参数正面作出答复和说明。对此如何评审?
答:《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授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果评标委员会发出澄清通知,投标人尽管进行了答复,但并不予正面回答,实际上“答非所问”,也就属于“拒不按照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则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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