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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报告出具及递交时间是否可以延长?
发布时间:2024-07-26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23年第5期

问:某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因评标完成及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没有法定时限,如2023年2月16日(周四)开始评标,评标报告出具的时间是否可以晚于2023年2月16日(周四),如2023年2月20日(周一)?评委会将评标报告递交给招标人的时间是否可以晚于2023年2月20日(周一)?
答:两个问题的回答都是可以,但前提是:第一,评标委员会应当有正当的理由,如因项目比较复杂,评标工作量大,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的情形;第二,招标人应当履行了法定义务,主要是指《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综上,法律虽然对评标委员会出具并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没有规定明确时限,但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评标委员会也有义务在合理时间内完成评标工作、出具评标报告并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因故延迟的,应当具有正当理由,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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