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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可以限定投标产品的品牌吗?
发布时间:2024-07-29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

问:某民营企业通过招标采购一批设备,通知招标代理机构,要求在招标时限定某几个常用品牌。请问该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该条将指定品牌作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违法行为,而且该禁止行为并不限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因此,尽管本题所涉项目为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但依据上述规定,其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在招标文件中指定或限定品牌不符合法律规定。


《招标采购管理》2023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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