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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社会资本中标合同谈判中如何判定哪些属于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
发布时间:2024-07-30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

问:PPP项目社会资本中标合同谈判中如何判定哪些属于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

答:《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财库〔2014〕215号)第十六条规定,“确认谈判不得涉及项目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不得与排序在前但已终止谈判的社会资本进行重复谈判”。
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分为法定与约定两类情形。
第一类为法律直接规定的不可谈判条款。《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即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为法定的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
第二类为社会资本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的不可谈判条款。一般情况下,PPP项目实施方案中有关项目的边界条件应作为项目合同的核心条款,通常包括项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运作方式、合作范围及内容、投融资结构、项目公司的组建、土地使用权、资产权属和风险分配、投资回报方式、价格定价机制和调整机制、产出说明、建设标准和运营维护标准等。应当注意的是,招标人应当在社会资本招标文件中明确标注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以避免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歧义和争议。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2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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