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高于法定限额的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24-07-31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
问: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估算价为1亿元,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保证金数额为300万元,投标人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署合同,招标人扣留全部的300万元投标保证金,投标人能否要求招标人退还多收的220万元投标保证金?
答:《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在此基础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还规定了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货物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勘察设计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可见,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金额受前述交纳比例及最高金额的双重限制。上述关于投标保证金金额的规定属于强制性法律规定,故投标保证金超出限额的部分,因违背强制性法律规定而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招标人占有该多余部分的投标保证金缺乏正当性,理应返还投标人。本案例中,按规定招标人最多收取80万元保证金,多收取的220万元保证金,招标人应当退还。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202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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