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政府采购项目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评审专家到达现场,宣布参与投标供应商的名单后,自行依法判断是否存在法定的个人需要回避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评标专家不得来自同一单位,不违反现行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故两位专家来自同一单位不属于评审专家依法应予以回避的情形,两位专家来自同一单位不影响评标委员会组成的合法性,可以继续进行评审活动。
从实际操作角度而言,只要专家在评审过程中能够做到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就不会影响其评审资格和评审结果。
综上,问题所述情形一般而言是合规的。但个别省份有明确规定,抽取了同一单位的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评标专家的,招标人应当填报原因后重新抽取或补充抽取。对此,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供读者参考:
《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名单确定后,发生以下情况的,招标人应当填报原因后重新抽取或补充抽取:
(一)所抽取的专家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需要回避的;
(二)抽取了同一单位的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评标专家的;
(三)评标前发现专家信息泄露的;
(四)所抽取的专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到达评标现场参加评标活动或擅离职守的;
(五)无法胜任评标任务或因健康等原因未能按时完成评标任务的;
(六)在评标过程中,专家不遵守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管理,被终止评标活动的;
(七)评标活动依法需重新组织的;
(八)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情形。
被更换的专家已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专家重新进行评审。
《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抽取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补抽:
(一)所抽取的评标专家依法需要回避的;
(二)所抽取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
(三)在同一单位抽取了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评标专家的;
(四)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补充抽取评标专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