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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问答:技改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招项目
发布时间:2024-10-15
来源:贵州省发改委、中国招标

近日,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政民互动常见问题知识库发布一则网友关于“技改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及适用法规”的问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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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

“某重大危险源尿素替代改造建设项目”这一技改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该项目采用PC(施工、采购)方式,将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资料随同招标文件一并公布,招标编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单位是否可以参与投标?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答复

一、关于“该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问题

“某重大危险源尿素替代改造建设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需要对该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判断。在您提供的《贵州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资料中载明,“贵州省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单位性质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因未能准确获悉该项目投资估算投入资金属性的具体情况,项目使用资金是否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2018年第16号)第二条第二项“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规定,请结合《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进行判断。如果该项目符合《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二、关于“该项目采用PC(施工、采购)方式,将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资料随同招标文件一并公布,招标编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的单位是否可以参与投标”的问题

不可以参与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同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五条也明确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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