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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分评分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24-10-18
来源:采云研修院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直接影响着中标结果。那么,当我们遇到,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同一客观评审因素的评分不一致, 甚至畸高畸低的情况,应如何处理呢?


小编就这个问题查阅了相关资料,下面就和大家分享一下~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在这里还需要提醒各位专家朋友们,评审时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面对评分上的分歧,需要及时通过有效沟通来寻求解决方案,以防止可能的投诉和处罚风险。


来源:采云研修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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