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分评分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直接影响着中标结果。那么,当我们遇到,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同一客观评审因素的评分不一致, 甚至畸高畸低的情况,应如何处理呢?
小编就这个问题查阅了相关资料,下面就和大家分享一下~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在这里还需要提醒各位专家朋友们,评审时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面对评分上的分歧,需要及时通过有效沟通来寻求解决方案,以防止可能的投诉和处罚风险。
来源:采云研修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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