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违法怎么办?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很多评审专家经常犯的错误是,直接依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进行评标。举例说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而某项目的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不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作扣分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评标委员会不可以依据办法的规定直接将投标作无效处理,而应该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停止评标工作,告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招标文件内容违反了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建议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来源:采云研修院
免责声明:
引用内容会标注来源,仅为交流学习,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为商业用途,其版权归原作者或原出版社所有,不对所涉及的版权问题负法律责任。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