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驰名商标”可以作为评分项吗?
“中国驰名商标”可以作为评分项吗?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款的规定可知,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是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驰名商标制度的意义主要在于保护被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不被他人注册或使用。也就是说,“中国驰名商标”并不属于企业业绩、荣誉、商品质量认证或信用评价等,将其设置为评分项,也是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的。
所以,“中国驰名商标”不得作为评分项。在日常招投标文件的编制中,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谨慎设定各项要求,以保证资格条件和评审因素既公平合理又切实有效。
来源:采云研修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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