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问答:某项目重新招标后是否可视为同一项目?
近日,在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上,一则关于招标项目的咨询引起了广泛关注。
某项目一次招标废标后进行二次招标,一次招标和二次招标是否可视为同一个招标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综上所述,同一项目可以进行重新招标,即某项目经过一次招标和二次招标可视为同一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第四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第六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资格预审结束后,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第二十三条: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第八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招标被确认无效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投标被确认无效的,在评标过程中,相关投标应当被否决;在中标候选人公示阶段,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已发出中标通知书的,中标无效。中标被确认无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由招标人从符合条件的其他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
以上法条规定了在不同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的情形,以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合法性。项目重新招标时,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不再进行资格预审的也可直接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可以直接发出投标邀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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