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总公司能参加政府采购吗?
有网友曾在财政部官网提问:
在公开招投标中,文件明确要求企业近三年内,日常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且要求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无行政处罚记录和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但是,经过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有企业的三个分公司近三年内存在被行政处罚和被列入重大违法的名单的记录公示,鉴于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责任的法律规定,请问该企业是否还能正常参加本次投标?
财政部国库司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经营活动中分公司的责任由总公司承担。问题所述情形中,对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属于对总公司的行政处罚;分公司近三年内被列入重大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则总公司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经营活动中分公司的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来源|财政部官网、采云研修院、内蒙古政府采购、中国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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