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年限可以作为评审因素吗?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少采购人朋友会担心供应商因经营年限较短,而影响其履约及提供售后等服务的能力。那么,经营年限能否作为评审因素,进而影响企业参与投标的竞争力呢?
小编就这个问题查阅了相关资料,下面就和大家分享一下~
首先,在政府采购中,企业的经营年限是不可以作为评审因素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五条也明确规定了:“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此外,对于更为普遍意义上的其他企业而言,相关部门也给予了指导意见。《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竟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中提出,要全面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对于“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等门槛,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要重点清理和纠正。
值得注意的是,供应商的经营年限并不能客观反映其经营状况或履约能力。因此,无论将企业的经营年限作为评审因素还是资格条件,都是不合适的。
来源:采云研修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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