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吗?
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有瑕疵,可以修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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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也有相同的规定,并且在此基础上补充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此外,在项目开标后,所有的投标文件都已经提交,投标人也无法再对招标文件的修改作出响应,那么此时再修改招标文件,无疑是破坏了政府采购招投标程序公开、公平、公正性。总而言之,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是不可以修改招标文件的。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评标委员会若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或其内容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导致评标无法进行,应停止评标,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沟通并书面记录。经确认后,再修改招标文件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来源:采云研修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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