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人对代理机构答复不满意,能否再次质疑?
投标人质疑,经代理机构答复后,通常不能就同一问题继续提出质疑。但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必须一次性提出所有质疑,并且供应商在质疑有效期内发现了新的证据或理由,那么在质疑有效期内,该供应商可以再次提出质疑。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在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供应商对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应在答复期满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而不是重复提出相同的质疑,以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因此,在采购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投标人可以再次提出质疑,但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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