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没有约定分包,中标后还可以分包吗?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此外,《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也作出相关要求,细化采购活动执行要求。采购人允许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可以分包履行的具体内容、金额或者比例。
因此,在招标文件没有约定分包的情况下,中标后原则上是不能擅自进行分包的。
招标文件作为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重要依据,其内容对招标人和投标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招标文件中未明确允许分包,中标人擅自分包则属于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行为,可能面临违约风险,进而导致合同被解除或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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