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展改革委权威答复 | 招标人代表资格相关事项
发布时间:2025-11-04
来源:四川省发改委
川办规〔2025〕8号意见第二条第(四)规范招标人代表选派,存在以下疑问,请贵单位予以解答。如果委派的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相关人员,是否提供书面同意函即可?是否还需要提供6个月社保证明材料?如果委派的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或项目管理单位人员,书面同意函、6个月社保证明材料均需提供?
您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创新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办规〔2025〕8号)第四条规定的理解没有问题。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实施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委派上下级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或与工程业务相关的其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的,应是其所在单位的在编在职人员,并书面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对社保缴纳期限未作要求。委托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单位人员作为招标人代表的,应是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保满6个月的在职人员;因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单位与招标人之间已经基于该招标项目建立合同关系,其根据招标人要求派遣符合条件的在职人员担任招标人代表无需再出具书面同意函。
来源:四川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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