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员工社保属同一单位,分别代表不同公司、不同品牌投标,算串通投标吗?
发布时间:2025-11-1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投标人缴纳社保的两个员工,分别代表不同公司、不同品牌投标,能否视为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视为串通投标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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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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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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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如果同一公司的两个员工分别代表不同公司、不同品牌投标,毫无疑问,应当视为串通投标,该两个公司投标均应认定无效。
二.如投标代表与某公司不再具有劳动关系,则不存在代表该公司参与投标的问题
认定该两个员工是否属于同一公司,应当以当时的劳动关系为准。认定劳动关系可通过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辞职证明、工资单等,而不能仅仅依靠社保缴纳的情况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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