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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11个关于中小企业的问题,财政部答复
发布时间:2026-01-06
来源:财政部国库司、中国政府采购报

问题一

留言编号:008-3662720


问:有一个泵站的项目,主要货物是泵站,还有少量施工,是以货物招标的。采购清单中还有管材、钢材以及拆除工程、挖槽、回填、砌人孔井、编织袋围堰等一些施工。中标人A公司声明整个项目的货物均为其制造商B公司(小型企业)提供并享受了投标价格扣除,据我司所知,其制造商B公司是泵站的生产厂家。货物标中,货物必须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才能享受价格扣除,并且货物标中不对施工承接商做出要求。

问题1:本项目中的管材、钢材以及拆除工程、挖槽、回填、砌人孔井、编织袋围堰等一些施工,哪些要作为评审“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范围?我司理解是管材、钢材这些应该是要算的,施工中拆除工程、挖槽、回填等是否也应包含不算的。但是砌人孔井用的砖头、混凝土等材料,还有围堰的编织袋我司不明确其是否应在“全部由中小企业制造”的范围内?

问题2:若A公司买来管材、钢材、砖头、混凝土、编织袋等货物再打上自己的商标,是否就视同该公司制造?投标中关于对货物由谁制造是如何界定的?

问题3:B公司只是泵站的生产厂家,不可能有生产管材、钢材以及砖头、混凝土、编织袋等货物。但是项目未施工我司并没有直接的证据材料,政府采购中质疑又必须有事实依据,这种情况该如何向监督部门反馈?盼回复,谢谢。


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涉及多个采购标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逐一明确所有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行业所对应的划分标准,判断是否属于中小企业。货物类采购项目中含有少量服务的,一般仅对货物的制造商的类型作要求,且一般只将主要货物作为标的物,配件、辅料等材料一般不作为标的物,也不对其生产厂商作要求。


留言所述疑似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可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问题二

留言编号:4793-3662397


问:尊敬的国库司领导,如果货物类项目(如多媒体设备安装集成),涉及的硬件设备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应为“工业”行业,其中包含如控制软件等配套软件,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配套软件的标准是按本服务业”行业,这种或者产品一般都为同一家生产,如果硬件设备和配套软件是同一厂家生产,但是所属行业又不同,可能存在按硬件设备定性为小型企业,按配套软件定性为大中型企业,出现同一项目中同一厂家企业类型不同,这种情况如何处理?请予明确为感。


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涉及多个采购标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逐一明确所有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行业所对应的划分标准,判断是否属于中小企业。现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和其他未列明行业等十六类。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问题三

留言编号:5799-3664628


问:政府采购活动中,规定行业为A行业,但是产品供应商经营范围较广,经营有AB两种行业,若按B行业划分为小型企业,B行业为其主营业务,以A行业划分却属于中大型企业,能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吗?


答:留言所述情形,不能享受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政策优惠。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要求为A行业的,则供应商只能按照A行业的划分标准来界定是否为中小企业。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问题四

留言编号:5172200-SABG


问:1、某市政路灯货物采购,主要标的是路灯灯具、灯杆、电缆,需要安装。有少量安装用辅材:河沙、水泥、螺栓、防护板、镇流器等,约占总价2%。供应商没把这几项辅材在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中全部逐一填报,故被评定为未按规定正确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投诉到财政,财政也认为应把辅材全部逐一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才合规。请问:与主要标的物配套或配合用的辅材、辅料类附属产品,是否可以不需要填报中小企业声明函,而是以主要标的物来认定是否属于中小企业主产品?

2、是否,上百个产品混合货物采购,例如教学仪器采购。像三角板、圆规、量角器、手工纸、美术纸等等,每类产品批量很小,有的几百元、几十元。因投标商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时遗漏了其中一两个产品,就导致其不能享受中小企业政策。这样的制度设计在采购实践中可能有一些不合理,建议:希望财政部就此类似情形作必要的补充性规定或解释:可否规定为“混合型货物采购中,标的占比低于总合同价极低(例如占总价5%以下)的不作要求,而是以占比大的采标为主认定是中小企业产品类型”。


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涉及多个采购标的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逐一明确所有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一般只将采购项目中的主要货物作为标的物。配件、辅料等材料一般不作为标的物,也不对其生产厂商做要求。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问题五

留言编号:8152140-RyBD


问:尊敬的国库司领导:我们在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46号文”)过程中,经常碰到未中标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辅材、配件、非核心设备是否为中小企业生产提起质疑。在调查过程,中标供应商也承认所投的辅材、配件、非核心设备中有部分确实是大型企业生产的,不能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导致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失败,影响采购效率或者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问题:对于此类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能否对辅材、配件、非核心设备设置例外情形,不需要提供这些辅材、配件、非核心设备的制造商的中、小、微型企业情况?因为政府采购实践过程中,还需要考虑供应商、审计部门、纪检部门、预算管理部门、采购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对政策的理解,接受程度。


答: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配件、辅料等材料一般不作为标的物,也不对其生产厂商作要求。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问题六

留言编号:6128-3664511


问: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单位是否符合中小企业的认定?投标人与上述单位/企业组成联合体,或签署分包意向协议,是否满足第八条第(二)或(三)的要求?


答: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享受中小企业相关扶持政策。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单位不享受中小企业相关扶持政策。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问题七

留言编号:3327-3658489


问:您好,我想咨询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件(以下简称办法)中的一些问题,谢谢。

1、办法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这个预留份额给中小企业必须具体到每一个采购项目还是可以按照年度预算项目总体来划分,即是否可以把一个年度的30%以上的采购预算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其它的不要求份额给中小企业?

2、按照办法第八条,一个200万以上的货物采购项目,预留份额通过“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措施施行,并按照办法要求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如果供应商和其投标货物的生产制造商都为中小企业,那他还需要将合同分包吗?如果供应商本身是中小企业,那他合同金额30%以上的货物是由中小企业制造,这样符合资格要求吗?


答:1.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算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其中,对于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应当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这里的30%预留份额是按照预算总额来划分的,不是必须每个项目都预留30%份额。

2.有关规定和采购文件中明确的资格条件作出判断,对于通过联合体投标和合同分包形式预留份额的,如果供应商本身提供所有标的均由中小企业制造、承建或承接,应当视同符合资格条件,无需再向中小企业分包或与其他中小企业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大型企业制造,也有中小企业制造的,不享受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企业扶持政策。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支持!



问题八

留言编号:8140-3663887


问:您好:采购文件中采购人已经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产品涉及三个行业),如果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承诺为小型企业,但是列出的某项产品所属行业(承诺为:政府采购业)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该产品划分行业(文件要求为:工业)不一致。《中小企业声明函》是否有效的,是否还应进行价格扣减?或者还是采取其他方式说明,如现场澄清等?如果是从业人员的人数有误,又应该如何处理?


答:投标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提供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问题九

留言编号:1223-3664795


问:各位领导好,“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九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有一个疑问请贵司帮忙解答一下,在上述条款中,请问“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有在参与计算时帮忙客气进行6%-10%的折扣吗,还是在原报价得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分的3%-5%?例如某小微企业参与工程建设投标时报价为50万元,其价格分测算时还是按照50万元测算吗?


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即直接在原得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问题十

留言编号:9116-3664777


问:国库司领导好,中小企业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文)中,预留份额要求联合体或供应商)扣除形式是折扣,联合体大中型企业的是按非2-3%(1-2%)扣除?如执行前者(3-5%)扣除?还是按对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总体报价给予部分对小微企业扣除6-10%,对通用招投标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工程建设项目该如何执行?如执行后者,第十二条(一)款已明确其作为资格条件,是否还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政策?希望国库司领导给予答疑解惑。


答:1.对于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政策(即报价扣除)。

2.对于非预留份额的采用招标投标法符合评审的工程建设项目,小微企业直接参与投标的,报价给予3-5%扣除;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总体报价给予1-2%扣除。

3.《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已明确其作为资格条件的,不再享受价格评审优惠政策。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问题十一

留言编号:1141-3664793


问:当前结合《办法》要求,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以下困难:

1.《办法》第九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中“适宜与否则”在实际操作中如何判断?是否按部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情形来判断?

2.《办法》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统筹后”如何解释?是指主管预算单位在确保完成预留份额基础上可以对具体项目的留审情况存弃不管吗?

3.按照《办法》,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没有资格参与200万以下服务项目的竞争,存在不公平因素,如何解决?谢谢。


答:1.留言所述“是否适宜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由采购人按照《办法》第六条列出的五种情形进行判断。

2.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相应方案并报集中采购机构备案,其中对于集中采购机构中的小额预留采购份额的一定比例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者小微企业采购。

3.根据《办法》规定,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可参加200万以下不适宜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


来源|财政部国库司、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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