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专家客观分打分明显低于或高于其他专家,能否认定“畸高畸低”?
评审专家对主观分、客观分的打分,如何认定是否构成畸高、畸低?若某评审专家的打分明显低于或高于其他评审专家,能否认定打分畸高、畸低?
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是否构成“畸高、畸低”,法定认定主体是评标委员会或磋商小组,而非采购人、代理机构。但采购人、代理机构在核对评审结果时,发现某评审专家打分与其他评审专家差异很大,有权提示评标委员会复核,被质疑评审专家应书面说明评分理由,若其评分缺乏依据、显失公允,则可能会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畸高、畸低”。
同时,财政部国库司在2020年11月4日的答复中明确指出:“评分畸高、畸低情形,主要是指评审小组内不同专家对单一主观分评审项打分存在畸高、畸低的情况。”因此,客观分一般不适用畸高、畸低的认定机制,因为客观分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标准一致打分,若出现不一致,应按照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当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
虽然国家层面尚未设定“评分畸高、畸低”的统一量化标准,但在实践中,有的地方已探索量化参考标准。例如,《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助力扎实稳住经济的通知》(浙财采监〔2022〕8号)第八条规定:评审小组成员个人主观打分偏离所有评审小组成员主观打分平均值30%以上的,由评审委员会启动评分畸高、畸低行为认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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