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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问答 | 未经有效送达的行政处罚是否影响投标人资格?
发布时间:2026-03-18
来源:招标采购法律智库

A公司在投标前6个月因招投标违法被某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近半年有行政处罚的不得参与本次投标。但是,在异议投诉过程中调查发现因A公司地址变更,也未参与听证等因素,行政处罚决定书未有效送达给A公司。此种情形下,A公司是否可以参与本项目投标?


送达是行政处罚程序中重要的环节。《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问题中,行政机关未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向A公司进行有效送达,故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能视为发生效力的文书,行政处罚不对A公司进发生效力。因此,A公司参与投标不应被禁止。


参考案例:某城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诉芜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指出,“在无证据证明原芜湖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管委会办公室向其送达了涉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下,应视为该行政处罚决定未生效”。


来源:招标采购法律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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