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
微信公众号
今日头条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新旧条款对比
发布时间:2024-10-18
来源:发改委网站、中物联公共采购分会
10月1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6号),原《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9号)同时废止

图片

以下内容为2024版本(26号令)与2003(原29号令)版本对比,增加了专家库人数、招标人可直接确定评标专家的情形、评标专家终身负责制等内容。

新增内容如下:


这种情形,招标人可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一个评标专家库中无法随机抽取到足够数量专家的,应当从其他依法组建的相关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七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人可以依法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评标专家实行终身负责制!退休、解聘无法免责


第三十条 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不因退休或者与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解除聘任关系等免予追责。

版本对比:(蓝字为新增内容或不同之处)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

原条款: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


专家库专业人员应具备条件


第六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
(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和年龄条件;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原条款:

第七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评标专家义务


第九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个人基本信息,配合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的管理工作;
(二)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的,主动提出回避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和评标现场秩序
(四)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五)协助、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按规定程序复核、纠正评标报告中的错误;
(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主动向招标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调查;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原条款: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


评标专家处罚


第二十九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收受的财物,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入库的;

(二)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三)擅离职守或者扰乱评标现场秩序的;

(四)不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五)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或者相互串通的;

(六)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的;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八)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标施加不当影响的

(九)违法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十)索取或者收受评标劳务报酬以外财物的;

(十一不协助、不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调查工作的;

十二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原条款: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专家库应具备条件


第十一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且专家总人数不得少于2000人;

(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

(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条件;

(四)符合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五)有负责系统运行和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原条款:

第八条 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

(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

(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

(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免责声明:
引用内容会标注来源,仅为交流学习,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为商业用途,其版权归原作者或原出版社所有,不对所涉及的版权问题负法律责任。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阅读排行榜
政策“组合拳”为经济持续回升向好注入“强心剂” 高质量发展添底气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新旧条款对比
十月央采批量采购6000万大单落槌 华为成为大赢家
4
岳阳:全面启用评标结果线上复核功能
5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全省一张网”建设项目通过专家组验收
6
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掌上办”上线了!
7
湖南省累计下达资金超四百亿元 支持保障“两重”“两新”政策落地见效
8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分评分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二千五百零七号)
10
住房城乡建设部:把保交房项目作为加强房屋质量监管的重点
标讯
资讯
信用
在线咨询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