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市场呼声,保障招投标市场竞争择优
发布时间:2025-11-06
来源:中国发展改革报社
多维度、全方位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管理
推动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
福建省发展改革委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制定出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着眼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这一招投标活动重要参与主体,从做好信息登记共享、厘清代理机构职责边界、强化各方参与主体监督、堵塞法律漏洞等多维度发力,充分回应了2017年代理机构资质管理放开以来,招投标市场参与主体对规范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的强烈呼声,有利于发挥代理机构在招投标活动中的积极作用,保障招投标市场有效发挥竞争择优功能。
2017年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取消后,福建省招标代理市场上的机构数量激增,从2017年底约300家增至2025年2761家以上,市场活力进一步激发,但与此同时,代理机构良莠不齐、不合理低价竞争、劣币驱逐良币等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办法》规定代理机构在设立登记所在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登记本机构及从业人员信息,明确登记内容,加强信息共享,破解招标代理市场信息不对称、专业能力真伪难辨等问题,为招标人择优选取代理机构创造有利条件。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能力,是招投标市场参与主体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作为辅助招标人组织开展招标活动的重要主体,如果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不朝专业化方向发展,可能直接导致招投标活动无法顺利、合规开展。为解决代理机构专业能力这一“急难愁盼”问题,《办法》规定了代理机构承接业务应具备的必要能力条件,明确了严禁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的行为,从正反两方面共同规范代理机构行为,具备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招投标活动涉及主体广、流程环节多、专业属性强、监管难度高。《办法》规定招标人、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代理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有权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向招标投标行业主管部门反映;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代理机构登记虚假信息的,有权向代理机构设立登记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反映,充分发挥招投标各方参与主体的主观能动性,群策群力,共同推动招标代理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办法》规定代理机构存在泄密、串通、行贿等禁止性行为的,由招标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条款予以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布,补充了部分招投标活动中实际存在但无明确法律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明确了处罚方式,填补了法律漏洞,为纠治招标代理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了有力的监管保障,有助于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招投标市场。
下一步,福建省发展改革委将对照《办法》各项要求,认真做好宣传贯彻落实工作,抓紧修订福建省落实《办法》的细化举措,联合各行政监督部门,规范代理机构管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提升代理机构素质和能力,为招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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