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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公布
发布时间:2026-04-10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公布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日前公布。其中明确,违反相关规定的组织、个人将被禁止或限制从事政府采购活动。

《规定》明确了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工作原则,建立健全了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制度措施,规定了反制措施和域外适用。其中提出,外国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在产业链供应链方面对我国采取歧视性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实施或者协助实施损害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行为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对有关措施或者行为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外国组织、个人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与我国公民、组织的正常交易,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措施或者实施其他行为,对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据此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采取反制措施。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应当执行国务院有关部门采取的措施。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组织、个人,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责令改正,禁止或者限制其从事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以及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或者国际服务贸易等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其从境外接收或者向境外提供数据、个人信息,禁止或者限制其出境、在我国境内停留居留等。

《规定》还明确,国家引导产业链供应链合理有序布局,推进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智能化,提升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可控水平,促进产业链供应链高质量发展。鼓励支持企业开拓多元化供应渠道,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合作,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升防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水平。国家坚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赢原则,加强产业链供应链领域国际合作,积极参与产业链供应链有关国际规则制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有关规划制定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可能对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产生的影响。国家加强关键领域产业链供应链安全保障。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关键领域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维护关键领域的原材料、技术、设备、产品等的生产与流通稳定、持续运行。国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风险监测预警、风险防范、应急管理制度,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支持关键领域科学技术研发、核心技术攻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企业、科研机构等应当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实现核心技术及相关信息系统、数据的安全可控。任何组织、个人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我国境内开展与产业链供应链相关的调查等信息收集活动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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